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赣农字〔2021〕63号)要求,为做好养殖场(户)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13日
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主要内容
1. 养殖场(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兽医人员或兽医技术服务及其技术水平、药品储存条件、消毒及环境卫生条件、粪污处理等。
2. 养殖场(户)应建立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保障、兽药供应商评估、兽药库存管理、兽医诊断用药管理、记录管理、消毒和环境卫生管理、防疫和免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
3. 养殖场(户)应建立完善的兽药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4. 按单位畜禽产品产出计算,抗菌药的使用量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同期环比应有所减少。
(二)评价方法
养殖场(户)减抗行动评价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用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或不一致而无法形成评价结论的,直接确认为“不达标”。
1. 现场检查。查看养殖场(户)环境卫生、消毒、库房及饲料配制间、药房、兽医室、畜禽舍、粪污处理等情况。
2. 材料审查。审查减抗行动实施及验收申报材料、养殖场(户)制度、记录、档案等。
二、减抗行动实施效果评价标准
养殖场(户)减抗行动实施效果评价标准,包括四个方面30项条款。经检查、赋分和评价,总分不低于80分的,推荐为“达标”;低于80分的,确认为“不达标”。
1.养殖场(户)基本条件(25分)
1.1 兽医人员及兽医技术服务(10分)
1.1.1 兽医人员配备或兽医技术服务保障情况。(5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一般应配备执业兽医或专业兽医人员,或应有其他稳定、可靠的兽医技术服务可用。
1.1.2 兽医人员应具有相当的诊疗能力。(3分)
基本要求:兽医人员应具备依据动物行为表现、发病症状、临床检查和必要的病理剖检等做出初步诊断能力。
1.1.3 兽医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的水平和能力。(2分)
基本要求:兽医人员能依据动物发病状况、用药指征和药物敏感性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并制定用药方案。
1.2 兽医诊疗条件(7分)
1.2.1 具备兽医诊疗场所及必要的兽医诊疗设施设备。(2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一般应设有兽医人员办公及诊疗、化验的场所,应配备与开展一般诊疗、化验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1.2.2 具备一定诊疗、化验能力。(3分)
基本要求:应能够开展常规的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和必要的血清学检验工作。
1.2.3 具备必要的病理学诊断和药敏试验能力或相关技术服务。(2分)
基本要求:应能够开展病理学诊断、抗菌药敏感性试验,包括社会化技术服务,并能将相关试验结果用于指导选择用药。
1.3 兽药储存条件(2分)
应具备必要的药物储存场所,能满足药物的储存条件。(2分)
基本要求:一般应设有温度可控的、独立的药房(或与库房一体)及冰柜等设施,以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1.4 生物安全保障(6分)
1.4.1 养殖场(户)选址与内部区划隔离应科学合理,能对畜禽舍环境进行控制。(3分)
基本要求:养殖场(户)与交通干线、居民区、屠宰场及其他养殖场(户)有一定距离;场区内净道与污道无交叉;能有效控制畜禽舍环境。
1.4.2 具备可靠的消毒设施。(2分)
基本要求:车辆、人员通道,生产区入口,畜禽舍入口等关键位置均应设有消毒设施。
1.4.3 有可靠的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1分)
基本要求:应有行之有效的粪污清理设施,能保证畜舍及场区整洁;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养殖场(户)基本制度(15分)
2.1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3分)
基本要求:应有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车辆、人员、物料进出管理,动物引进,消毒管理,环境卫生,饲养员管理,免疫计划落实,病死动物剖检及无害化处理等。
2.2 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2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基本内容包括不同供应商产品质量、疗效、性价比及不良反应等的评价。
2.3 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2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药出入库管理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出入库登记、按流水或品种建账、凭单出入库及凭证存档、定期盘库、盘存账物平衡、上传二维码、抗菌药专账管理等。
2.4 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3分)
基本要求:应有兽医诊断与用药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兽医岗位职责、兽医工作规范、国家制度落实(禁用药管理、处方药管理、兽医处方管理、休药期管理)以及规范用药相关内容。
2.5 记录制度(3分)
基本要求:应有记录制度;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应建立记录的岗位、环节、事件,二是保证记录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做到可查找、可统计、可追溯,三是记录管理,如责任人签名、存档时间等。
2.6 其他制度(2分)
基本要求: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其他配套的制度,如卫生制度、免疫接种制度、饲料及饲料加工、档案管理等。
3.相关记录(30分)
3.1 兽用抗菌药出入库记录(6分)
基本要求:兽用抗菌药的购入、领用及库存,均应有完整的记录,购入信息需及时、准确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3分)。记录内容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2分);应做到账物平衡(1分)。
3.2 兽医诊疗记录(10分)
基本要求:治疗性用药均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4分);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动物疾病症状、检查、诊断、用药及转归情况(2分);病死动物或典型病例剖检记录,包括大体剖检和必要的病理解剖学检查(2分);药物敏感性试验记录(1分);抗菌药的使用应有兽医处方记录,包括用药对象及其数量、诊断结果、兽药名称、剂量、疗程和必要的休药期提示(1分)。
3.3 用药记录(10分)
基本要求:应有完整的用药记录,特别是兽用抗菌药(5分);用药记录应详实,应具体到品种、规格、使用量和用药次数,且与兽医处方、药房用药记录一致(5分)。
3.4 其他记录(4分)
基本要求:其他相关记录,如环境卫生、消毒、人员及车辆出入、疫苗接种等,各项管理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4.减抗行动实施效果(30分)
4.1 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的使用量(以下简称单位产品用药量)应控制在规定水平。(15分)
基本要求:按每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计算,应分别控制在禽蛋100 g,肉鸡、肉鸭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或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其它禽种参考肉鸡、肉鸭,生猪150 g,肉羊、肉牛100 g,牛奶50 g以内。
4.2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单位产品用药量应有所降低。(5分)
基本要求:如果单位产品用药量达到4.1款下的要求,该款均赋满分5分;否则,根据减抗行动实施前后环比降低的幅度适当赋分。
4.3养殖场(户)制定减抗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自查自评。(10分)
4.3.1 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3分)
基本要求:制定三年减抗方案并能够积极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自查和自我评价。
4.3.2 减抗行动实施前后养殖效益的对比。(3分)
基本要求:对减抗行动实施前后一定时段内(各12个月以上),养殖场(户)死淘率、主要疾病的发病率、用药成本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4.3.3减抗经验及具体措施的总结。(4分)
基本要求:中药产品、免疫增强剂或其他替代产品或措施实施情况;对于自繁自养以及出售仔、雏的养殖场(户),应提供种畜禽养殖及仔雏产出数量、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的分析总结报告。
三、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方法
(一)兽用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
首先核实考察年度内养殖记录、兽医诊疗记录中反映的抗菌药使用品种、用量与进出库记录反映情况的一致性。
在养殖记录、兽医诊疗记录和进出库记录抗菌药使用信息一致的前提下,汇总考察年度内兽用抗菌药的总用量(按制剂规格折合成原料药使用量),并按如下格式列表计算。
品种名称 |
规格 |
制剂用量 |
折合原料量/kg |
例1:盐酸林可霉素乳房注入剂(泌乳期) |
按林可霉素计,支(7.0g:0.35g) |
2400支 |
0.84 |
例2: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 |
10ml:2.5g |
36800ml |
9.20 |
…… |
|||
汇总 |
/ |
/ |
10.04 |
(二)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的计算方法
不同动物因养殖规律的不同,因而采用有区别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不计入种畜禽及哺乳或育雏阶段使用兽用抗菌药的数量。
1. 生猪、肉鸡和肉鸭
原则上按养殖批计算。考察年度内出栏批次在3批以上的(含3批),至少以3批数据计算;出栏批次不足3批的,以实际出栏批次数据计算。考察期限为自入栏至出栏;年度内没有发生出栏的养殖场(户),不参与评价。
单位产品用药量 = (批抗菌药使用总量(g)/批出栏量(t))
2. 奶牛、肉牛、肉羊和蛋禽
原则上按考察年度内整场兽用抗菌药使用量与总产出(毛重)计算。对于自繁自养或出售部分雏、仔、犊的养殖场(户),应扣除种畜禽及育雏、哺乳阶段的用药量。
单位产品用药量 = 抗菌药使用总量(g)/总产奶量(或总出栏量、总产蛋量,t)
附件:1.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打分表
2.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养殖场(户)减抗效果评价材料要求
3.我国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