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8 03:12:05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22
核心提示:为落实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按照《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陕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28 生效日期 2023-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卫屠宰站、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

为落实全国兽用抗菌药综合整治视频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按照《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陕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

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以下简称“减抗”),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举措。本项工作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重要指标。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把减抗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2023年任务表(附件1)扎实推进减抗工作,确保年度减抗任务全面完成。要夯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指导养殖场(户)进一步完善生物安全和环境控制基础设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强化饲养管理,规范养殖档案填写,引导养殖场(户)承诺规范使用兽药(附件2),重点指导养殖场参照《陕西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技术指南》(附件3)使用兽药;建章立制,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省动卫屠宰站、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要立足职能,发挥技术优势,主动入位,协同全面推进减抗工作。

二、紧盯关键环节,做好技术支撑

各市(区)要从“养、防、规、慎、替”五个方面指导养殖场(户)树立健康养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统筹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专家,成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技术指导服务专家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同实施减抗工作的养殖场(户)建立结对帮扶机制,“一场一策”,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监测跟踪、评估论证、达标评价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将核心技术、前沿技术、配套技术、共性技术等形成技术集成模式,开展抗菌药物替代研发,推动减抗工作高效开展。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区)要加大减抗工作宣传培训力度。通过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发放资料等各种宣传手段,形成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农资下乡、农技下乡、春秋季动物集中免疫等各种活动广泛宣传减抗知识,运用线上线下培训、专家进场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养殖场(户)参与减抗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达标创建,发挥示范作用

按照国家减抗工作总体部署,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场实施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兽药休药期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等项制度。2023年我省要在30%以上规模场实施减抗工作,全年不低于70个养殖场(户)达到省级评价标准。我厅将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对评价达标的企业,授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已通过及拟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的养殖场,必须实施减抗工作,省级达标养殖场(户)在此类创建认定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区)要参照我厅制定的减量化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评价,7月10日前向我厅推荐优秀达标企业,参与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评价,已经参与部、省级评价并达标的养殖场不再重复参与评价。

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进度

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减抗工作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减抗工作实施进度,定期派出指导组开展指导服务,重点检查减量化评价、养殖场(户)实施方案落实、技术帮扶责任落实、成效评价进展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必要时对进展缓慢的市(区)进行通报。请各市(区)分别于6月20日、10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减抗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1.2023年各市(区)减抗工作任务表

2.兽药规范使用承诺书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技术指南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潘康锁    电话:029-8731726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