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全区粮食行政执法实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建议。请于12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联系人:高喜宁,电话:0951-6986829,邮箱 nxlsjdjc@126.com。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docx
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xls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