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辽宁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加快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位一体”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以完善垃圾分类体系为根本,以抓试点示范为突破口,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建立政府推动、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的工作机制,建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促进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逐步提升垃圾分类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二)基本原则。
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先试点示范,再普遍推广;先粗分,再细分;先建立体系框架,再逐步进行完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有效分类,系统谋划。根据分类终端处理能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垃圾构成和可回收利用度,确定分类类别、品种、回收率等。系统考虑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处置各环节间的衔接。
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科学合理选择分类范畴、品种、要求、方法、收运方式,统一规划,分类施策。以城带乡或以乡促城,实现城乡垃圾分类体系共建共享。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加强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民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广大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实施区域。按照国家要求,在沈阳、大连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盘锦市作为全省地级市试点地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作为全省县(市)试点地区,推广盘锦市、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经验。除上述地区外,各省辖市在选择的试点地区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二)明确主体范围。实施区域内以下主体应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小区。
4.行政村。
(三)具体分类方法。沈阳、大连市城区按照“1+n”的方式进行分类,“1”代表必分有害垃圾,“n”为可选项,包括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盘锦市、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四)建立分类体系。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
1.实行分类投放。对有害垃圾应设立专门的场所或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设置醒目标志。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根据可回收物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改造本地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分类要求。(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2.实施分类收集。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害垃圾需委托专业单位收运。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可回收垃圾可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采取电话、网络预约的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3.进行分类运输。分类投放和收集的生活垃圾要实现分类运输。更新换代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求、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分类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性好的专门车辆运输送至专业单位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控制。(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4.实现分类处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大连市要在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收运和处理能力。沈阳市要加快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尚未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农村易腐垃圾就近实施生态化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比例。正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地区,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入运行;正在筹建的地区,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5.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间协作配合,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违规站点。开展餐厨废弃物非法处理行为整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5%。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5%。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明确试点范围。沈阳、大连市城区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在现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基础上,增加20个示范小区。盘锦市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40%。除上述实施区域外(下同),各县(市、区)选择1个公共机构、1个相关企业、1个居民小区、1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制定本地区2017—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公布品种目录。制定公布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品种目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商务厅)
(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完善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加强部门联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国家卫生城镇评审工作,加大考核权重。(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7)总结试点经验。召开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学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5%。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沈阳、大连市城区增加30个示范小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0%。各县(市、区)增加2个公共机构、2个相关企业、2个居民小区、2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简化收运方式。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完善处理系统。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对有害垃圾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强化资源利用。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至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6)加强监督指导。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座谈、调研,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7)加大宣传教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强化国民教育,重点对大中小学校进行宣传,着力提升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沈阳、大连市城区增加40个示范小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各县(市、区)增加3个公共机构、3个相关企业、3个居民小区、3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处置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3)建立研发基地。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完善法规规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
(5)开展公益活动。通过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进一步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牵头单位:团省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2020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沈阳、大连市城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盘锦市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以上。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扩大实施范围。沈阳、大连市城区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全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增加50个示范小区。新宾县、东港市、辽阳县所有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增加4个公共机构、4个相关企业、4个居民小区、4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出台政策法规。推动出台《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全省4年来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全面进行总结。召开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议,总结4年来全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主体、投资主体、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引导公众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各级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运行予以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激励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建立和完善激励措施,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积分奖励”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宣传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六)强化工作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范围,每年组织考核。(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属于省级考核权限的,由相关部门纳入指标体系并实施考核。属于国家考核权限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