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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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
1.证照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证、使用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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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制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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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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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承包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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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制定工艺操作规程,包括工艺控制指标,并明确正常控制范围、高低报警值、高高低低报警值、联锁值等,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中的工艺控制指标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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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将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纳入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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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培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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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危工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书,并按规定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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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记录、台帐是否齐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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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是否落实“四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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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要求每日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承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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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风险 管控
安全 风险 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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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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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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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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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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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规定设置双电源,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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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涉危工艺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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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罐区是否具备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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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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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规定设置注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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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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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并经定期检验合格;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是否正常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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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测校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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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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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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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涉危工艺反应产品(含中间产品)是否按规范要求储存,是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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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是否按照规范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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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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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特别是涉危工艺如硝化、氧化等反应的危险废物储存情况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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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30.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一图一卡一册”,并及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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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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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涉危工艺的岗位是否进行现场处置方案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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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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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
检查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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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执法检查对象和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煤监局负责对纳入省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等6类矿井)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每个执法检查组还要至少随机抽查1家煤矿,并对各产煤设区市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产煤设区市负责对纳入市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按不少于辖区煤矿数的10%的数量,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和2016年以来发生过事故的煤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督促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开展好专项执法检查。
(三)各产煤县(市、区)可结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负责对纳入县级安全“体检”对象的煤矿(按不少于辖区煤矿数的20%的数量,重点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瓦斯管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存在缺陷、单班下井人数50人以上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煤矿)、除省级和市级专项执法检查以外的复工复产煤矿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落实对停工停产煤矿的巡查检查和盯守责任。
二、执法检查重点
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福建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5号)等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六查”:
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安全生产承诺等制度。
二查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是否存在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规行为。
三查矿井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是否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采掘接替紧张,安全监控、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等运行不正常,人为损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篡改监控数据,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灾害治理工程不到位、效果不达标等情况。
四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是否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煤监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办〔2019〕5号)等要求,严把验收审查关口,复工复产前是否全面排查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各岗位事故隐患,并组织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
五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审查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假建设真生产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六查停工停产煤矿是否落实值班值守等制度和安全措施,地方监管部门是否落实巡查检查和盯守责任,是否存在擅自复工复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在专项执法检查中,要做到既查通风、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等系统的问题,又查石门揭穿、过断层、过老空区、爆破和电焊作业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问题;既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内容,又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劳动用工等软件方面内容;既查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又查隐蔽致灾因素、潜在安全风险等情况。要确保查细查透,严防大呼隆、一阵风、走过场。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迅速组织启动。要突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点隐患排查治理,以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以根本目标,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制定煤矿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集中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煤矿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力量,作为煤矿专项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撑。各产煤市、县(区)要充分保障煤矿专项执法检查的专家经费。
(二)督促落实自检自改。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2017年《福建煤矿安全自检表》、2019年《福建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2019年《福建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表》等要求,采取对表检查、对标整改的方式,全面深入开展自检自改和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形成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自检自改报告,并报送当地县(市、区)和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公司要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督促检查。已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在4月10日前完成自检自改并报送“两个清单、一个报告”;未复工复产的煤矿,在完成自检自改并报送“两个清单、一个报告”前,不得批准复工复产。
(三)处理好专项执法捡查与“体检”工作的关系。对已经“体检”过的煤矿,要对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督促抓好隐患和问题整改,尤其对实施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的煤矿,要盯住不放、抓好落实;对未“体检”的煤矿,要把“体检”与专项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开展,切实查深查透,形成“体检”报告,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对未纳入“体检”的停产停工煤矿,要强化属地监管,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计划关闭煤矿的安全管控,不得违规设立“过渡期”或“回撤期”。
(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通风、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明确的64种重大隐患情形却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蓄意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方政府要依法关闭取缔。对发现“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附件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执法检查对象
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尾矿库和排土场防汛安全工作。
二、执法检查分工
1.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执法检查分工根据《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19〕24号)落实。
2.省应急厅按全省“头顶库”数量的20%抽查,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头顶库”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
3.省应急厅对总堆置高度超过200米的排土场进行检查,其它排土场检查分工由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安排。
三、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采空区治理执法检查相关内容按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福建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19〕24号)实施。
(二)尾矿库检查重点内容
1.尾矿库安全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安全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尾矿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要求,有关记录、台帐齐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
5.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未经论证不得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
6.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值,坝面按设计设置排水沟、覆土、植被,无沼泽化、裂缝和冲沟。坝体无贯穿性横向裂缝,无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及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
7.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
8.库内的水位标尺、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桩、浸润线观测管等设施设置齐全,并定期进行沉降、位移及浸润线观测,确保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设计的方式进行尾矿的排放和筑坝,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0.未经安全论证和审批,库内不得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若有回采必须履行“三同时”程序。
11.汛期前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无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等状况;排水井无显著倾斜、倒塌的迹象。
12.每3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进行专项岩土工程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
13.严格落实《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和演练。
14.有效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17〕6号),按照“头顶库”治理方案,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治理,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
(三)排土场检查重点内容
1.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专门的地质勘探。
2.排土场安全度应为正常级,有符合规定的防洪措施和监测系统,每5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3.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4.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符合设计规定。
5.落实日常监测检查、汛期巡查和值班制度,极端恶劣天气禁止排土作业。
6.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在排土场危险区域内发生捡矿石、物品等。
附件4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专项整治重点
紧盯大型商业综合体、劳动密集型企业、娱乐场所、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商住楼以及群租房、高层住宅等火灾高风险场所和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治理等关键环节。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以及自查自改情况;
二查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库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问题;
三查锁闭占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四查防火分隔不到位、电缆竖井管道防火封堵不到位问题;
五查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消防给水系统关闭问题;
六查违规敷设电气线路、违规电气焊作业问题;
七查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问题;
八查单位未依法强化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应急装备建设问题;
九查未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问题;
十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未配备防护和救助装备、未常备企业总平面图和数字化控制系统流程图等应急处置所需资料问题。
三、职责分工
采取发动单位场所自查、相关行业部门集中督查、推动基层综治网格力量排查、专业抽查等方式,开展消防安全整治。
1.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行业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开展区域和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分析并及时通报函告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
2.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整治“回头看”;
3.文物部门要开展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回头看”;
4.文旅部门要强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5.卫健部门要组织开展医院消防安全整治;
6.住建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商住楼以及高层住宅管理区域消防安全整治;
7.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
8.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消防安全整治;
9.各地安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群租房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
附件5
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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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治理隐患 |
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执法处罚 |
联合惩戒失信单位(个人)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集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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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已整治 |
整改率 |
其中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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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已整治 |
整改率 |
关闭取缔 |
停产整顿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 |
处罚罚款 |
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人员 |
班次 |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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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项) |
(%) |
(项) |
(项) |
(%) |
(起) |
(家) |
(家) |
(家) |
(万元) |
(人) |
(家) |
(人) |
(家) |
(人) |
(次)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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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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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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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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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煤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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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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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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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附件6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存在重大隐患的 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重大隐患简况 |
重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文号 |
整治完成时限 |
整改落实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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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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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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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7
关闭取缔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关闭取缔的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被关闭取缔单位的地址 |
关闭取缔时间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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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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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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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8
停产整顿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停产整顿的单位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责令停产整顿的执法文字编号 |
停产整顿时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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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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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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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9
联合惩戒失信单位(个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失信单位(个人) 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文号 |
失信惩戒时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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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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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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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附件10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单位(个人)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被问责曝光的 单位(个人)名称 |
行业 领域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媒体名称 |
问责曝光日期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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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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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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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1.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2.媒体名称填写公告曝光被问责单位、个人有关情况的媒体全称。
附件11
开展集中教育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所在地区(市、县) |
参加集中教育 的人员姓名 |
行业 领域 |
所在单位名称 |
职务 |
举办集中教育的单位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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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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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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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9年4月 日
说明:1.行业领域填写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其它共五类。
2.职务栏填写参加集中教育人员所在单位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