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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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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17:09:35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154
核心提示: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22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石油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也逐年增多。据调查,全省现有在建和已建成试运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500多个。这些项目中,多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了投资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许可或备案的有关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项目没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开工建设之初就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今年7月11日,山东德齐龙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压缩工序技术改造项目在压缩机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是违法违规建设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源头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22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设计、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各阶段,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向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建设、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安全生产及消防许可、环保审批、工程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必须制定严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经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化工建设项目试车程序,对装置特别是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组织和参与试车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使之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必须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要坚决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应急处理措施不落实不开车,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未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检测手续、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不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使用)活动并限期整改,直至其条件完备可靠。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全省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立即部署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事故隐患。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建设、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建和已建成试运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安全生产及消防许可、环保审批、工程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工商登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对项目审批有关手续不齐全、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停止建设,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项目审批有关手续。要实行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的跟踪调度制度,下达执法文书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照片等科技手段,确保证据翔实,并认真跟踪督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加强对地方支柱或骨干企业的安全监管,要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等措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各市、各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要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建设、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管职责。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环保、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工商登记等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未通过安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凡不具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工商登记等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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