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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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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17:06:16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76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政府安委会确定自2008年起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政府安委会确定自2008年起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书的内容,是根据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各行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及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书,并负责监督和组织考核。
 
    三、每年年终,各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12月上旬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凡是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没有完成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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