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340号)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已被废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已经修订,并重新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制修废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部分修订前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部分《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部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