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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法规〔20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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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08:47:31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417
核心提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340号)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已被废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已经修订,并重新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制修废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作出修改。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法规〔2017〕79号
发布日期 2017-08-30 生效日期 2017-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340号)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已被废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6年已经修订,并重新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制修废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作出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部分修订前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部分《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部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1〕4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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