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事项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8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省安监局除保留下列企业审批权限外,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均委托设区市安监部门实施: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3.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4.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
(二)具体委托实施办理流程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17〕16号)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一)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以上,且是涉及大型化工装置的。
(二)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但下列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继续适用简化的安全审查程序和内容。
三、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月9日施行。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废止。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