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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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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02:00:31  来源: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安监管〔2016〕77号
发布日期 2016-09-06 生效日期 2016-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原则和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注重质量”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符合办理使用许可证条件)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都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评审工作。无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暂不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围,但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自行开展创建工作。
 
  二、评审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
 
  (一)评审组织单位。省安全监管局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向达标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二)评审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确定并公布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确定并公布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承担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本地区范围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1. 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8名(含8名);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5名(含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含3名);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6)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2.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确定考评范围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或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1次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3.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评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三)评审人员。
 
  1.承担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培训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四)评审专家。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省、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2.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3.具有至少8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向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文件;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新建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好,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自投入试生产运行之日起,通过一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自评得分在90分以上,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州(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二)评审、公告、发放证书和牌匾。评审、公告、发放证书和牌匾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或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4)经核查,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
 
  (5)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6)拒不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四)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前,应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届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自评报告除网上提交外,还要报送原评审单位;
 
  (2)能按标准化相应等级要求持续有效运行,做到持续改进和巩固提高,并有有效记录;
 
  (3)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动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要求;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安监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6)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要及时申请复评换证,换发证书、牌匾,并提交下列资料: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申请书(见附件2);
 
  (2)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3)其他相关材料(相关证照、组织机构图、安全管理网络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防爆区域划分图、管理人员资质证书、重大危险源清单、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清单、中等以上风险控制措施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安全设施清单等复印件);
 
  (4)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不少于1次,每次均形成自评报告网上提交和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提交各年度自评报告并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出具证明);
 
  (5)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出具证明);
 
  (6)每年组织开展全员标准化培训不少于1次(提交各年度组织贯彻安全标准化培训的图片、培训内容和记录);
 
  (7)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使用云南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8)未改建、扩建或者迁建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擅自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由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出具证明);
 
  (9)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州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复审换证的意见(二级由州级安全监管局提供,三级由县级安全监管局提供);
 
  (10)其他相关资料。
 
  4.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要求的,可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五)网上运行。标准化申报、审核、公示、期满复评等工作必须网上运行,企业、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必须完成网上相关内容填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或换证的危化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地址: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也可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主页“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专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用户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本级安全监管部门系统保密员负责分配,请相关单位自行咨询获取。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3),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见附件4)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四、有关事项
 
  (一)表格式样。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及评审报告和匾牌要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样式(详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附件)。
 
  (二)专家组成。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评审计划,并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化工工艺、装置设备等聘请相关专业化工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
 
  1.指定或由评审专家选出评审组长;
 
  2.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含),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7人(含);
 
  3.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组至少有1名评审人员参与,二级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组至少有2名评审人员参与;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专家应为省、州(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也可聘请其他技术人员或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任务和专业分工实施评审,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作出评审结论。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报送企业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安[2015]2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企业必须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关企业应结合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做好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等环节的工作,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自查、自改和自报。对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有效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不得通过标准化评审。
 
  (四)运行抽查。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职责划分,每年应按照不低于总达标数20%的比例确定被抽查企业,自行组织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对已达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对标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3年内达到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并出具抽查报告,报告格式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式样。抽查工作原则按照初次申请的主要程序进行,评审组织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但抽查内容应包括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五)档案管理。危化品企业完成整改后,评审单位应将评审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编制建档(一式二份,包括评审申请书、自评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评审报告、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首次和末次评审会议人员签到表、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其他评审资料等),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评审单位和评审组织单位应按照评审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分别建档保存。
 
  (六)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评审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在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七)医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各州(市)自行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其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由各州(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等自行制定实施,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在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定。
 
  五、严格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实施考评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评审报告和企业现场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发证。审核采取评审过程全程跟踪或现场抽查方式进行,重点核查否决条款的符合性。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对评审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在企业每年自评和网络上报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由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二是要将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在专家暗访检查过程中,要把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监管〔201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
 
  再培训换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换证申请书
 
  3.A级要素权重系数
 
  4.《评审标准》第12个开放要素云南省评审标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6年9月6日
 
  (联系电话:0871-6802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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