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摸清底数,迅速启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宣传《指南》,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迅速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带储存的经营企业)底数。要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和双重机制建设工作实际,科学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省局将在各地组织评估诊断分级的基础上,组织对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开展评估诊断分级复核。
二、结合实际,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各地要根据分级情况和年度执法计划,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强化运用,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分级结果,调整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进一步落实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
四、加强调度,确保评估分级工作如期完成。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8年9月20日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至省局(7月10日前将《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省局)。
附件:
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情况统计表》
3.《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