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8〕59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8〕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09:55:52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94
核心提示: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12号)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涉氨制冷专项治理。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夯实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
发布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安委办〔2018〕59号
发布日期 2018-06-08 生效日期 2018-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安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12号)要求,在全省部署开展涉氨制冷专项治理。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夯实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吉林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隐患整治指南
 
  第一类
 
  凡存在以下一般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可直接整改,限期完成。
 
  (一)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1、整改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8.3.4条。
 
  2、技术要求:
 
  (1)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开花水枪及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操作均可为手动。
 
  (2)贮氨器设置水喷淋系统是按防液氨泄漏设计。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是为了当贮氨器发生泄漏时,同时打开喷头,稀释事故漏氨,保护操作人员及时抢修并逃离现场。设置位置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即喷淋水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喷头为通水后即喷水,所有布置的喷头同时喷水。
 
  (3)开式喷头的水源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水量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分别计算,喷水时间按 0.5h 计,操作均可为手动,控制阀门可设置在靠近氨机房出入口附近便于操作处。
 
  (4)开式喷头设置高度高于贮氨器2米为宜,可采用单管式,水压与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一致可由库区消防给水系统供给。贮氨器上方有其他设备的,可降低高度,采取双管式或多管式。
 
  (5)贮氨器水喷淋系统应设有相应的排水措施,贮氨器处设置地漏排水,在贮氨器周边设置挡水槛墙,高度不低于250mm,地面标高坡向地漏处。喷淋系统排水可与紧急泄氨器排水一同排至室外事故水池。对于附近不具备排水措施的贮氨器,需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应大于贮氨器容积的2倍,并设置排放水泵,水泵电机为防爆电机。
 
  3、整改措施:
 
  (1)涉氨制冷企业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未设置水喷淋系统的应按技术要求加设喷淋系统,保证事故水有效收集到事故水池。喷淋系统采用开式喷头,禁止使用列管直接开口淋水,喷淋水须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包括贮氨器及其阀门和附件)。事故水池应设置提升水泵,水泵电机为防爆电机。
 
  (2)鉴于液氨在大气中挥发性,且喷淋用水为紧急事故用水,故设有足够排水系统的贮氨器周围可不设置围堰。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的贮氨器周围应增设排放系统至室外事故水池;对于无液体流散设施及室外事故水池的,贮氨器周围按要求设置围堰。
 
  (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1、整改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 4.1.2 条。
 
  2、技术要求:
 
  根据厂区情况、人员分布、附近居民分布等,将风向标设置于各类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确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能够在室外观察到风向标、确定风向。
 
  3、整改措施:
 
  未设置风向标或风向标位置设置不合理的,应按照技术要求整改,并对厂内人员进行风向标辨识方向和逃生进行培训。禁止使用旗帜类型做风向标。
 
  (三)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1、整改依据:
 
  (1)《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第7.7条、第12.2条、第12.3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
 
  2、技术要求:
 
  (1)涉氨设备设施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应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标识。免进区域指:氨制冷机房、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制冰间、暂存间等具有危险气体的房间,如制冷系统操作人员进入的冷库分调节站间及其他部位的调节站间等。
 
  (3)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本地操作用的操作说明。关键操作部位指:系统加氨站、集油器、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贮氨器等部位。
 
  (4)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标识。设于室外的贮氨器,还应有痛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3、整改措施:
 
  安装有氨直接蒸发制冷方式的快速冻结装置的食品加工间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其他部位和场所应按照技术要求整改。
 
  (四)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1、整改依据:
 
  (1)《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第6.5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内应配置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放置于易获取的位置。
 
  (2)涉氨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为员工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2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3)应配备有效的合格期内酸性饮料(柠檬酸、硼酸和酸性浓缩柠檬汁、酸梅汁)、食用醋等。
 
  (4)作业现场应配备洗眼器和淋浴喷淋装备。
 
  3、整改措施: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企业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隔离式防护服2套,过滤式防毒面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一人一套。非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套隔离式防护服、过滤式防毒面具及岗位人员一人一具橡胶手套、胶靴和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他按照技术要求整改。
 
  (五)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1、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2、技术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教育试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卡等。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六)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整改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技术要求:
 
  (1)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的,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某一种类的风险,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制定液氨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对演练的过程要保留图片和视频资料,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应根据各自企业的特点,根据氨泄漏、火灾、系统压力超高爆炸(爆裂)及上述综合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并定期演练。
 
  (七)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1、整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技术要求:
 
  应建立包括特种设备等在用设备、设计资料(含设计变更)、竣工验收资料、采购合同、系统运行等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先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系统运行及故障和事故记录。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在用氨制冷设备、系统仪表、配件,建造及改造工程资料和需定期检验设备、仪表的检验报告等档案应终身保存;系统运行及值班记录等应至少保存5年;库房温度记录应不少于2年。
 
  (八) 静电接地
 
  1、整改依据: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2.4条。
 
  2、技术要求:
 
  《冷库设计规范》和《冷库安全规程》均没有对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提出防静电接地的要求,制冷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不必强制做防静电接地。
 
  3、整改措施:
 
  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做等电位联结。并建议对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低压循环桶、中间冷却器、卧式蒸发器和氨液分离器等制冷辅助设备做等电位联结。
 
  (九)防爆设备
 
  1、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第7.2.11条、第9.0.2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3条。
 
  2、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
 
  (2)氨制冷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为防爆照明系统。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风机,事故风机的风量按照机房面积(m2)*183(m3/h)来确定。事故风机应为防爆电机。
 
  (4)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外,其它设备如: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措施。
 
  3、整改措施:
 
  (1)氨制冷机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其灯具、开关和配电线路均应按防爆施工。
 
  (2)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中,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
 
  (3)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氨制冷机房的运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氨制冷机组启动控制柜、冷凝器水泵及风机、机房排风机控制柜、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制冷机房照明配电箱等集中布置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为宜。
 
  (十)泄压管
 
  1、整改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条。
 
  2、技术要求:
 
  安全阀应设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 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提供防雷检测报告。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防止对周边人员及环境造成危害。
 
  (十一)充氨口
 
  1、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4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11.3条、第12.2条。
 
  2、技术要求:
 
  (1)制冷剂的品种、质量和充注量应满足制冷系统的设计要求。
 
  (2)充注制冷剂前,应对制冷系统抽真空。
 
  (3)向系统充注制冷剂时,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4)充注或抽出制冷剂完成后,制冷剂瓶应立即与系统分离。
 
  (5)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加氨时严禁加热;加氨站应有压力表、减压阀和防滑沟槽,减压阀通过管路与低压系统关联。
 
  (6)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件等均应设置安全标识。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制冷系统充氨口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外并设安全标识,应采用耐压 3.0MPa 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十二)氨用阀门
 
  1、整改依据:
 
  《氨用截止阀及升降式止回阀》(GB/T26478-2011)第4.4.5条、第5.1条、第5.2.3条、第5.2.5条。
 
  2、技术要求:
 
  (1)阀门所有零部件不允许使用铜材料。
 
  (2)氨制冷系统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3)流体管件焊接类阀门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PN40,温度为-30℃~+150℃的液氨、氨气介质工艺管道。
 
  (4)钢制阀门适用于公称压力不大于PN 40,温度为-46℃~+150℃的液氨、氨气、氨水等介质等。
 
  (5)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铅封是否完好。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1)新建及改扩建氨制冷系统应采用氨用钢制阀门。
 
  (2)已建成投产的氨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氨制冷系统禁止使用灰铸铁阀门。
 
  (4)悬挂“开启”指示牌,对首轮进行铅封。
 
  (十三)氨用压力表
 
  1、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2条、第6.4.3条、第6.4.5条。
 
  (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5.2.4条。
 
  (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第53条。
 
  2、技术要求:
 
  (1)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所有制冷容器、制冷系统加液站集管,以及制冷剂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上和不凝性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上,均应设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制冷系统中采用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均应采用制冷剂专用表,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观察者站立的平面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看到。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a.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b.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c.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
 
  (2)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等。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
 
  第二类
 
  凡存在以下较大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停产停业,按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改造,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一)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整改依据:
 
  (1)《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4.1条。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第四条。
 
  2、技术要求:
 
  (1)冷库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冷库专业的设计单位承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
 
  3、整改措施: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冷库和制冷系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具备商务粮行业、轻纺行业和农林行业冷冻冷藏相关工程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GC2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就其原设计图纸进行复核认证。无设计图纸或图纸不符合规定的,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现有情况进行改造设计,达到现有规范要求。
 
  (二)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整改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
 
  2、技术要求: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气调式冷库、室外拼装式冷库参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执行。
 
  3、整改措施:
 
  采用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为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降温。
 
  (三)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1、整改依据:
 
  (1)《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
 
  2、技术要求: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统管道穿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库、加工车间内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避免发生氨制冷系统管道泄漏给房间内人员带来的危险。
 
  3、整改措施: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建筑物外做管道支架,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或跨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将氨制冷系统管道绕过冷库、加工车间内有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
 
  (四)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1、整改依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条、第7.3.19条。
 
  2、技术要求:
 
  (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2)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3、整改措施:
 
  (1)氨制冷机房应安装报警值为100ppm或150ppm的用于防毒性的专用氨气浓度传感器。
 
  (2)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除应在氨制冷机房控制室排风机控制箱上的控制按钮人工启停外,还应通过氨气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
 
  (3)氨气浓度传感器不仅安装在贮氨器(设备间)的上方,也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机器间)上方的机房顶板上,对整个氨制冷机房氨泄漏设防。
 
  (4)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应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5)对于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的作业区域,建议结合场地实际情况,在工作人员目视可见的范围内,增设本地声光报警装置。
 
  (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1、整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2)《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第5项要求。
 
  2、技术要求:
 
  (1)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2)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决定。
 
  (3)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3、整改措施:
 
  (1)对于无任何技术资料且无法确定其制造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在用压力容器,或者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应当限期在一年内更换。对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在用压力容器,根据检验结果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处理。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对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第三章规定进行安全等级评定。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允许使用。
 
  (六)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1、整改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6.1条、第6.3.11条、第8.3.3条。
 
  (2)《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8.1.1条、第8.1.2条。
 
  2、技术要求:
 
  (1)冷库库区应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与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根据所处环境,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且不大于15m。
 
  (2)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对外进出口处宜设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开花水枪,一方面是救火,另外主要是当贮氨器等设备漏氨时,可作为水幕保护人员疏散和保护抢救人员进入机房抢修等操作。
 
  (3)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应设有消防车道,其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满足《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有关要求,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3、整改措施:
 
  (1)根据检查情况,如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未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设室外消火栓,位置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15m,室外消火栓应与冷库库区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相连。
 
  (2)若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旁边无消防车道的应增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断面尺寸不合格或车道旁设有影响消防车扑救的设施的,应按规范要求整改。
 
  (3)若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内设备与通道间距、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疏散外门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七)快速冻结装置
 
  1、整改依据:
 
  (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4]10号)第二条。
 
  (2)《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
 
  (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4)《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3.19条。
 
  (5)《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注:快速冻结装置包括:螺旋式速冻装置(简称:螺旋速冻机)、隧道式速冻装置、往复式速冻装置;具体形式包括:单体速冻装置(简称:单冻机)、流态化速冻装置、板带式速冻机、网带式速冻机、以及平板式速冻装置(简称:平板速冻机)等。
 
  2、技术要求:
 
  (1)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2)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应按其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施行,质量要求不得低于《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现场组装、现场制作的氨制冷设备组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单体吹污及气密性试验。
 
  (4)管子、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的选用,应考虑容易保证焊接接头的质量,填充金属少,便于操作及减少焊件变形等因素。
 
  (5)制冷管道及含有制冷剂的其他管道应采用氩弧焊封底、手工电弧焊盖面的焊接方法。每条焊缝施焊时,应一次完成。
 
  (6)制冷管道焊缝的内部质量,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并符合《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7)对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应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8)安装有氨直接蒸发制冷方式的快速冻结装置的食品加工间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整改措施:
 
  (1)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本节技术要求等对照整改。特别注意对快速冻结装置(单冻机等)的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管帽)焊缝的检测。在未完成检测和修复合格前,热氨冲霜作业时,应事先撤离快速冻结装置房间内作业人员,随时监测冲霜情况,并及时通报冲霜操作的制冷工。
 
  (2)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溶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
 
  (3)企业应建立快速冻结装置除霜操作规程,并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冷工按规程操作。
 
  (4)有条件时,改造为指令程序自动控制融霜。
 
  (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1、整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第4.1.2条、第 4.2 条 。
 
  3、技术要求: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第4.1.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毒性气体氨的临界量为10吨。第 4.2 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2)液氨制冷企业应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有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
 
  (5)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视频监控、监测系统以及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联动防爆排风机,并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6)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检验,并作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7)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具体包括:A.辨识、分级记录;B.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C.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D.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E.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F.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G.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H.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I.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J.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K.设备管理档案其他文件、资料。
 
  3、整改措施:
 
  按照技术要求对照整改。涉氨制冷企业凡用氨量超过10吨的氨制冷系统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具备本条款技术要求第四条安全评估和备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用氨量应为系统中氨液的总量,在正规的设计图纸中均有注明。系统运行一定时间后,各系统内的实际氨液量与设计图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很少超过设计图纸的计算量。系统内具体氨液的充注量,可以采取专业人员估算和企业自报的方式进行。具体的估算方法应根据各企业系统特点和生产情况确定。
 
  第三类
 
  凡存在以下重大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停产整顿后仍无法整改的,一律依法取缔关闭。
 
  (一)相关证照不全的。
 
  1、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三条。
 
  2、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整改措施:
 
  未取得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涉氨制冷企业,属于无照经营,应依法取缔关闭。
 
  (二)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
 
  1、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2、技术要求: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3、整改措施:
 
  被停产整顿的涉氨制冷企业,未经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应取缔关闭。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1、整改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第3.3.5条。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
 
  (3)《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11.1.2条。
 
  2、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在建造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出现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如:
 
  (1)防火方面:
 
  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
 
  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4)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5)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2)设备设施方面:
 
  1)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3、整改措施:
 
  存在上述隐患且无法整改(或企业不愿整改)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取缔关闭。
 
  (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1、整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2、技术要求:
 
  涉氨制冷企业需具备下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氨制冷系统配置情况,制定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速冻装置操作规程(如系统中设置)、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对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进行传达、学习和培训,并做相关记录。
 
  (5)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3、整改措施: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限期未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取缔关闭。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或持证过期的,限期未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取缔关闭。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