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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轻微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记分分值 |
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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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 |
3 |
企业未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3 |
4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 |
2 |
5 |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不健全,未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
2 |
6 |
企业未足额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或未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1 |
7 |
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向从业人员通报。 |
1 |
8 |
企业未向相关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2 |
9 |
企业未向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未监督、教育相关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2 |
10 |
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
3 |
11 |
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维护保养不到位。 |
3 |
12 |
企业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2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2 |
14 |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 |
2 |
15 |
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有关规定。 |
2 |
16 |
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2 |
17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3 |
18 |
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2 |
19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熟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本单位危险因素。 |
2 |
20 |
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2 |
21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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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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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本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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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相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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