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6:18:27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9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和《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关于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4-09 生效日期 2019-04-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和《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关于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与申领时限
 
    根据《管理名录》,我省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详见附件1)。
 
    (一)2019年7月31日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细分行业有:肥料制造262磷肥(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汽车制造361-367、电池制造384、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通用工序: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二)2019年11月30日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细分行业有: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饮料制造152(总氮、总磷控制区域)、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和藤家具制造21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聚氯乙烯、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环境治理业772。
 
    二、核发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核发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三、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管理名录》中明确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其他说明
 
    (一)《管理名录》中明确2017年、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行业(火电、有色金属、炼焦、水泥、石化、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制糖、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陶瓷制品制造、钢铁等),其新、改、扩建企业(或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或完成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或未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或新增排放)污染物。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附件:

1.2019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明细表
 
    2.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