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6〕17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6〕17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04:16:47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59
核心提示:为做好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加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16〕173号
发布日期 2016-08-04 生效日期 2016-08-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管理行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一些市县、部门和单位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体系和指挥机制不健全,对环境应急管理投入不足,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公众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认知度较低,全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各类环境风险不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部分区域、行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面临较大威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形势非常严峻。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建设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更加健全,环境应急经费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基本实现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三、突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要求,在认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加强预案动态管理,规范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2017年6月底前,各市县要完成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二)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定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对环境安全的监管责任。积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定期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特别要加强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澄迈老城经济开发区、昌江核电站等重点区域和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核电等重点行业和尾矿库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集体活动、特殊气象条件等重点时段的环境风险防控。将环境风险源单位的风险防控措施、监测预警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等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行政办公区、机场、高铁、码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周边环境风险的管控。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到2018年底,全省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完成率要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环境风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环境监管网络,确定监管重点,加大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预防污染事故,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要素环境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对环境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和综合评估,发现环境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预警信息。到2020年,各市县基本建成环境监测预警平台,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升。
 
    (五)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报送时效。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市县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调动有关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到统一指挥,部门联动,依法办事,科学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积极组织恢复与重建。
 
    (七)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环境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反应迅速、协同高效、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合力。
 
    (八)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和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依托公安消防部队、非政府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九)完善环境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各市县政府要将环境应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对各类应急基础设施和物资进行统筹整合,在充分利用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现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体系,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与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舆论应对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能力,提高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协同推进。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做到领导明确,责任清晰,工作落实。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县要明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
 
    (二)严格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核内容。各级生态环保、发展改革、工信、旅游、公安、交通、农业、国土、水务、海洋、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确定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因管理不到位、应对不力而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89) 法规动态 (192)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