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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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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7 08:55:42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88
核心提示:我省各地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以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现制现售乳品的经营者逐年增多。为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要求,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7〕152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生效日期 2017-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94/n07442139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以及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现制现售乳品的经营者逐年增多。为保障我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自产自销和现制现售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11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险排查。各地要迅速开展奶畜散户自产自销、鲜奶吧(现制现售乳饮品经营者)、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等的食品安全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者数量及其生产经营资质情况、乳品质量安全状况、销售去向等底数。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擅自生产销售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活动,立即进行整改,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要立即组织进行审查。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开展对奶畜散养户自产自销、鲜奶吧、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等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用的生鲜乳必须经农业部门抽检合格,符合GB19301—2010要求。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规定索取并留存生鲜乳等原料供应商的资质、生鲜乳逐批检验报告等材料,完整记录加工制作全过程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乳品,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自产自销乳品的,应当具备贮存冷藏设施并及时清洗、消毒,避免造成污染。要建立销售台账,完整记录乳品销售数量和去向。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地对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违禁超限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非食品用物质的,要严厉打击,处罚到人。对查办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发布有关消费警示,提示消费者不要购买无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感官性状异常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乳品。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农业部门;针对乳品加工销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合力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局相关处室。请各地于2017年11月11日前将开展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杨建伟            联系电话:8290732
 
  邮  箱:qhspjd@163.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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