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2017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72号)及省局《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食品安全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含托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行为,严防严管严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开展2017年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校园内咖啡馆、饭店等社会餐饮单位及超市等食品销售单位;
(四)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
(五)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
二、检查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二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对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还要检查学校是否将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是否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三是学校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是加工经营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严格落实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卫生、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制度要求。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检查成品 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还要重点检查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小饭桌)是否进行备案。重点检查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是否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经营,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教育行政部门要摸清学生在家庭托餐的基本情况,督促家庭托餐单位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成立专门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抓好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促整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任务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做到不留死角盲区。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上半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不仅要检查到位,更要问题整改到位。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教育、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及时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间联查联动、信息通报等协作制度,齐抓共管学校食品安全。
依法履行职能,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针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开展整治,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措施等,注意将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办法,以制度建设巩固监督检查结果。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超市、食杂店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规范操作,守法经营。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展板、广播等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校园氛围。
各地于9月25日前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政
电话(兼传真):0971-8865683
邮箱:243050314@qq.com
省教育厅 李晓红
电话(兼传真):0971-6310540
邮箱:375279492@qq.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