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议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统一领导。受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各市政府实施考核工作。
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安办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当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省考核办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一)平时考核。每年下半年,省食安办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工作亮点,督促责任落实。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责任,分别对各市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及时掌握考核任务执行情况。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参考。
(二)年终考核。
1.自查评分。各市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各市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部门评审。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各市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2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省食安办。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3.第三方评估。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省食安办可委托社会评估调查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选取部分重点考核指标或与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关系密切的考核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4.综合评议。省食安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平时考核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3月10日前报省食安委审定,考核结果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亮点突出,得分排在前6名的为A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和省部署的年度食品安全重大工作事项未开展未落实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考核结果由省食安委通报各市政府,并抄送各市食安办。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政府,由省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政府,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该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书面报省食安委。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对直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省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省食安委委托省食安办另行组织,重点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履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