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项目和限值。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我区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指定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承担全区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备案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六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第七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的网站公示;
(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四)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
第十条 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二)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一条 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标准备案,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将企业标准纸质版和电子版存档备查。存档备查的企业标准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QB64/(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编排。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在宁夏卫生计生监督局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需要修改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其企业标准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备案,企业标准更新后,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