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5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1 14:34:48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18
核心提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函〔2016〕151号
发布日期 2016-07-09 生效日期 2016-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gov.gov.cn/xxgk/jbxxgk/fgwj/zfwj/qfbh/201607/t20160719_423947.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全面深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科学编制《贵州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省政府食安办、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量化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加强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审核。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完善贵州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各级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政府食安办、省委政法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政府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食品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省监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问题导向,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一)向社会公开征集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贵州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树立问题导向,转变监管方式,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把以事后查处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事前预防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省政府食安办、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工作,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生产基地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省农委负责)。
 
  (二)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省农委负责)。
 
  (三)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省农委负责)。
 
  (四)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突出重点问题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备案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以白酒、茶叶等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组织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庆特色食品专项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超标粮食质量监测,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省粮食局负责)。
 
  (四)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深入开展“清源、净流、扫雷、利剑”行动。(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运营场所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旅发委、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案情会商研判、信息交流共享、联合执法办案、线索移送移交、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机制,始终保持对食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省委政法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贵阳海关负责)。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一)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动监管力量下沉,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到岗率(90%以上),配强执法队伍,确保“四有两责”(四有: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两责: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食品安全云”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切实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做好市、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划转,加强市级检验检测所、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配备必需的执法车辆、监管装备、执法装备、应急处置设施等,满足执法监管需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做好疾控机构风险监测管理人员、实验室操作人员、哨点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的风险监测培训工作。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继续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等的监测力度,健全风险线索发现、分析、报告、通报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单位的现场检查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负责)配合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搭建多样化平台,推动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一)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部分市(州)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政府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保监局负责)。
 
  (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省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扎实推进“文明在行动·满意在贵州”食之放心行动,全省旅游景区全面启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发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省教育厅负责)。
 
  (三)规范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定出台《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将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省政府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地区: 贵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