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7号)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25 08:29:0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新食药监食〔2015〕77号,以下简称《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食药监办〔2015〕113号,以下简称《清单》),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电〔2015〕97号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7661.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新食药监食〔2015〕77号,以下简称《通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食药监办〔2015〕113号,以下简称《清单》),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通则》对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清单》针对食品经营关键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防控措施,体现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通则》和《清单》是规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规范操作的行为指南,为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自律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落实《通则》和《清单》的认识,将其作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贯彻实施计划和方案,设立工作推进时间表,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培训,强化主体意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学懂、学透,熟练掌握《通则》和《清单》具体内容,为日常监管及督查指导夯实基础。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将贯彻落实《通则》《清单》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紧密结合,进行系统性培训,强化食品经营者的主体意识、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按照《通则》和《清单》要求开展食品经营过程控制。
 
  三、加强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通则》要求和《清单》开展自查自纠,落实食品安全防控措施。一是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经营(贮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配备使用、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切实履行各项食品安全规定和制度。特别是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和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市场、展销会、网络平台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要严格审查主体资质,并建立档案。二是按照《通则》中明确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的具体内容,严格开展自查整改。三是严格按照《清单》要求落实食品销售过程及餐饮加工操作过程、食品贮存和运输控制措施,强化食品经营过程风险防控。对未按照《通则》和《清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应积极纠正,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的,严格依法查处。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通则》和《清单》贯彻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 系 人:刘琪
 
  联系电话:0991—2610893(传真)
 
  电子邮箱:xjfda2610893@163.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