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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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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1-25 08:19:27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浏览次数:341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2015-11-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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