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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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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4 11:20:10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7430
核心提示: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发布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发布日期 2014-06-30 生效日期 2014-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黄明胶等胶类产品是否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鲁卫食安监督字〔2014〕10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鹿角和龟甲不属于我委2013年第7号公告范围,鹿角胶和龟甲胶是传统中药材,均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作为普通食品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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