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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黄明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函〔201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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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22 08:30:43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6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现发布关于食用黄明胶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生函〔2015〕160号
发布日期 2015-12-21 生效日期 2015-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12/21/art_3546_12423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黄明胶是以动物牛的干燥皮或鲜皮为原料,经煎煮、浓缩制成的固体胶。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和食品配料的(含自产自用),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产品名称为食用黄明胶,归属31大类中的其他食品类别。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黄明胶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省局制定食用黄明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应根据其生产工艺及产品属性,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和车间
 
  布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及产品检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此审查细则在省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三、申请人申请食用黄明胶生产许可,应参照同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生产食用黄明胶应建立严格的原料控制制度,不得使用牛皮之外的其他动物皮、骨,不得使用皮革下脚料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所用辅料应为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要求,并依法取得许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要求。
 
  五、产品名称应明示食用黄明胶,真实标注所用配料。标签标识符合GB7718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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