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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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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1 10:44:24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49
核心提示:《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5〕59号
发布日期 2015-07-06 生效日期 2015-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06025/201507/t20150709_1728998.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及指导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建议,负责全省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省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研究提出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
 
  (四)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协调各市政府、省直部门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
 
  (五)组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编辑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外文文本。
 
  (六)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研究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以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八)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和对外业务交流。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后勤、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立法一处。
 
  起草汇总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经济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省政府规章解释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三)立法二处。
 
  负责编制社会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核社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知识产权、体育、农林水、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省政府规章解释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处。
 
  负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规范和指导,研究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审核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依法进行监督,负责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市、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承担全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控告,查处、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协调各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各市政府与省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
 
  (五)备案译审处。
 
  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指导、监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数据库管理,清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辑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组织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六)行政复议处。
 
  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行政复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制度,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行政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
 
  承办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和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以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对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措施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指导全省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协调全省仲裁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为省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
 
  (八)依法行政指导处(综合处)。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拟订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组织开展行政机关人员培训。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承担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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