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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认办证函〔2015〕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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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20 16:53:35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3343
核心提示:来函所述“水果冰淇淋机”通过电动机带动刀具搅拌打碎冷冻水果,从而制成冰淇淋,故该“水果冰淇淋机”应为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认办证函〔2015〕180号
发布日期 2015-10-14 生效日期 2015-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水果冰淇淋机”是否属于强制产品认证范围的函》(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水果冰淇淋机”通过电动机带动刀具搅拌打碎冷冻水果,从而制成冰淇淋,故该“水果冰淇淋机”应为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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