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25年第7号)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25年第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8 16:53:47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2024年10月10日,内地与澳门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澳门开放事宜,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为推进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发布。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25年第7号
发布日期 2025-02-27 生效日期 2025-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2024年10月10日,内地与澳门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澳门开放事宜,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推进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发布。

国家认监委

2025年2月26日

《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

内地与澳门2024年10月10日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以下简称协议二)及其附件,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7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4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5项涵盖《CEPA服务贸易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6、7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已有开放措施。以上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第2、3项为修订开放措施。实施指南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一)实施范围

1. 检查对象

所有CCC目录内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检查内容

对CCC目录内产品生产厂家的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二)工厂检查员资质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工厂检查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查询。

2. 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CCC产品工厂检查业务。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澳门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告知内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澳门认证机构向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推荐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申请人选,并通过内地CCC指定认证机构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提出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申请。申请人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CCAA的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参加检查员培训并参加资格考试,满足条件后可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从事CCC工厂检查业务。检查员名单通过CCAA网站公告对外发布,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可通过CCAA网站的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查询。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澳门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在承担CCC工厂检查业务中违反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责成CCAA调查处理后决定是否调整检查员资格注册的状态及已公布的与CCC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澳门认证机构名录(包括可实施的工厂检查业务范围),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澳门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澳门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澳门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委托合作,承担获证后于工厂选取测试样本。

(一)实施范围

1. 抽样对象

所有CCC目录内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抽样内容

获证后监督时,于生产厂家选取测试样本。

(二)抽样人员资质要求

抽样人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4年第29号)的相关要求,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资格。

(三)实施程序

1. 签约要求与程序同一(三)。

2. 选取样本的测试按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和具体的工厂检查(含抽样)委托书实施。

三、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依据本指南开展的活动的监督管理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协议二和本指南,对相关认证、检测机构在内地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司

联系人:杨阳

电子邮件:yangy@cnca.gov.cn

电话:(86)10 82260836 传真:(86)10 8226079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76) 国外法规 (3604)
地方法规 (4254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3054) 其他法规 (34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