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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征求《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顿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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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24 15:50:3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2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顿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系统的智慧和力量,现公开征求各盟市局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2 截止日期 2015-09-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CL0641/16739.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顿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系统的智慧和力量,现公开征求各盟市局的意见和建议。请各盟市局务于2015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nmsltc@163.com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专项整顿工作的指导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471—4318160
 
  附件:1.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顿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3.自治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流通食品风险等级分类﹙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治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初工作安排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指导,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四有两责”要求,即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促进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场所平台治理,筑牢流通监管基础,严厉打击食品流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保障全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调研摸排、宣传教育、治理整顿,典型推广,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在全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全面落实各级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基本清除违法经营户和贩假售假窝点及行为等不安全隐患,消除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监管盲区盲点,建立良好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秩序,实现交易环境良好、交易秩序良好、食用农产品质量良好,为自治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和基础。
 
  三、时间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和宣传教育阶段(2015年9月25日-11月30日)
 
  通过调研,摸清本地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底数,结合《开展建设食品安全内蒙古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整顿工作的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整顿工作方案。
 
  各盟市根据调研情况,结合自身特点,依据营业额或经营规模等条件把市场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各归其类,分类造册,分级监管;大中型市场要按照品种分区经营;要把本地区所有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的食品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参考附件3),一类风险等级最高,依次类推,分三类或四类。也可以进行季节性风险等级分类,确定每一种类食品的风险点,以便分类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市场开办者进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市场开办者也应对所辖食品销售者进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让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人员和食品销售者了解法律法规在食品流通环节的要求及违法的后果,销售者了解所经营食品的风险点及正确的控制和处置方法。从而全面提高市场开办者和食品销售者自觉守法的意识。
 
  第二阶段:整顿治理和树立典型阶段(2015年12月1日-2016年5月30日)
 
  这一阶段每个盟市应按照大、中、小规模各抓住一个典型市场进行整顿,典型市场应该扎扎实实,精雕细琢,各个阶段经验成熟完整。要基本做到:
 
  市场开办者在其经营场所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适合当地情况的制度体系,使得全体经营户知法知规、懂法懂规、守法守规。
 
  市场开办者必须严把准入关,依法履行对进入市场食品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方面的资格资质方面进行审查的义务,并建立档案。如实记录保存其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基本资料。保证其产品可追溯。每批次产品档案,销售者应保存不少于售罄后六个月。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因未履行上述职责使消费者食品安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开办者和违法食品销售者共同承担责任。
 
  该市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方可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食品小作坊必须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摊应该进行备案登记。市场开办者应经常对其生产条件、原料来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场地卫生状况经常进行检查,并做记录,防止出现不安全因素。
 
  对于进入市场后不能遵守法律法规,不按制度执行,基本经营条件不具备或不合格的食品销售者,要及时教育,限期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应依法清出市场;对于知法犯法,故意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的要依法制止,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及时联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典型推广和全面整顿阶段(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0日)
 
  把前一阶段整顿的典型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经验成熟后在旗县以上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开。参照成熟典型基本模式将辖区所有农产品交易和食品批发经营主体全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25日)
 
  各地集中治理整顿基本完毕后,要按照方案要求逐级抽查验收,全部基本合格后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后上报自治区局。自治区局适时组织进行实地检查评价。
 
  四、整顿内容
 
  整顿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全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检测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日常检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进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等,建立符合要求的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使用规定和各类食品贮存要求,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形成标准统一、适合当地情况的制度体系。所有标识标签食品应该统一要求内容全面;台账要求标准统一,内容整齐,信息全面,印章清楚,保管统一妥善。
 
  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对大宗食用农产品交易还应逐步建立与农牧业管理部门相衔接的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与流通环节准入机制,农牧业部门或合作社或村委会出具产食用农产品地证明,以形成完整的追溯体系。
 
  经营散装食品和把大包装食品进行分装的,散装食品容器或被分装食品包装上面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产品原有信息或大包装相关信息须待小包装或散装食品售罄六个月以后处理。
 
  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分别建立检查制度。监管部门检查频次为旗县(县级市、区)至少每月一次,盟市监管部门每季度一次,对风险等级高的产品要加强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本市场监管专栏中公布。
 
  二是品种方面。主要是粮食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食用植物油、酒类、水产品、儿童食品、调味品。品种方面应该继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每年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都要有针对性地继续认真检查抽查。今年酒类产品和食用植物油中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是(塑化剂类)是两类产品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白酒中存在甜蜜素;食用植物油中还存在油酸、亚麻酸、棕榈酸、亚油酸、辣椒素总量、花生-烯酸、芥酸超标;奶及奶制品中的雪糕中的大肠杆菌超标;水产品中草鱼、鲤鱼体内存在无色孔雀石绿、大黄鱼体内存在喹诺酮类、加州鲈鱼体内存在喹诺酮类、呋喃唑酮代谢物;粮食及粮食制品中的油炸类食品中的铝残留超标;肉及肉制品中的羊肉串掺杂鸭源性、鸡源性、猪源性成分等问题(详见《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处置批办单》)仍然是是本次整顿严查严整的重点。今后应当每年都对当年已经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继续严查,直到彻底清除为止。例如:食用油要继续清查锡林浩特市生产,商标为“老李家”的散装自产麻油;肉品中冷鲜肉继续加强进口无中文标识冷鲜肉品的检查检验及牛羊肉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情况;儿童食品要继续严查严整“小五毛”食品。本地区检验检测中发现,但没有流入其它地区的个例问题由本地区自行严查。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禁止活禽交易。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划行规市,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区域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要求。鼓励、支持市场按照有机、绿色、无公害、标注产地等特点分区经营。要建立自己的检测检验室、配备相应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测人员,能够开展必须的检验检测工作,具备快速检测能力;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散装食品安全防范设备设施应该齐全并符合要求。
 
  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在明显位置设立监管专栏,公布市场监管人员、市场开办者、管理者信息和监管责任向社会公布,每周做一次监管巡查公告,激浊扬清,接受群众监督。
 
  经营场地的卫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条件,食品贮存场所应当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和其它污染源,至少应保持25米以上距离。市场开办者应该给每一个食品销售者创造足够的卫生条件,并要求销售者维护和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避免食品流通过程中交叉污染、二次污染发生。
 
  经常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是监管工作的基础,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永远不能做好。市场开办者要定期开展对经营管理人员和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进入市场的消费者要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以期实现社会共治。
 
  五、要求
 
  (一)整顿工作要求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监管理念为指导。扎扎实实,目标明确,按照计划,稳步推进。通过整顿,要使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和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晰明确,无缝衔接。基础条件设施完善并充分利用。市场内基本无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以达到事前保安全事后可追溯的目的。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整顿既是对市场的整顿,也是对我们监管工作的推动和加强,要通过整顿,健全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队伍基本素质和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各地在整顿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宗旨,积极大胆开展监管创新。监管创新是我们监管发展和提高的手段和方法,具有创新性的好经验、好方法,要认真总结、积极宣传、大力推广由点到面渐次普及不断提高监管整体水平。
 
  (四)此次整顿工作中品种整顿要尽量结合国抽区抽进行,同时注意检查抽查本地区自产人民群众比较关心且问题较多的食品,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按规定公布。
 
  (五)市场卫生是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条件。散装食品、冷鲜肉品、市场内的小作坊、小摊贩、及其它食品的卫生条件和状况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监管的难点,没有好的经营场所卫生就没有真正放心的食品安全。市场整体卫生条件环境状况特别是小作坊、小摊贩等卫生条件和设施应该作为本次整顿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整顿期间要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
 
  附件2
 
  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
 
  批发市场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规章制度健全。
 
  市场准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购销台账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标识标签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卫生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贮存要求制度、食品安全检测制度,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制度)。
 
  二、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每日巡查检查工作,有专用检查记录簿,并按要求记录;接收处理投诉举报。
 
  三、有检测室、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并开展工作
 
  四、市场开办者、长期销售者及一类风险食品销售者要每年经过一次培训,销售者对自己经营的食品有安全知识。
 
  五、产品按品种分区销售。
 
  六、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当期健康证明。
 
  七、有食品安全监管专栏和食品安全宣传栏公布市场监管人员、市场开办者、管理者信息和监管责任向社会公布,每周做一次监管巡查公告,公布市场内举报投诉电话并畅通,
 
  八、所销售食品容器及场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九、无活禽屠宰和交易。
 
  十、食品贮存场所应当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和其它污染源,至少应保持25米以上距离。
 
  十一、市场内无过期及变质食品。
 
  十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管理。
 
  十三、每年对市场管理人员和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明确记录和证明。
 
  十四、有全部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主要销售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附件3
 
  自治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食品
 
  批发市场流通食品风险等级分类
 
  (征求意见稿)
 
  划分类别的基本思路:一类基本不按食品大类区分风险等级,而从各大类食品中按照实际工作经验选出,二类、三类、四类基本按照食品大类分出风险等级。
 
  本分类不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一类:
 
  冷鲜肉冷冻肉,水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用油及油脂,散装酒,儿童食品,民族传统自制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食品。
 
  二类:
 
  乳制品,粮食,食用油,肉制品,饮料,散装糕点,半成品食品(切面等),蔬菜蔬果,肉制品,冷冻饮品,食糖,速冻食品,淀粉及其制品。
 
  三类:
 
  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调料调味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蜜饯,糕点(包括馒头、花卷、焙烤食品等),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饼干,饮料,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四类:
 
  瓶装酒类,罐头,蛋制品,蜂产品。桶(瓶)装水。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经营 指导意见 批发 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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