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9-28 14:32:5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652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起草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28 截止日期 2015-10-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规范食品进口活动,加强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起草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现将《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0月29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公众参与”栏目、“草案意见征询”子栏目,点击《关于对<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查看相关文件并在页面下方“草案意见征集”栏中提交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spj3@aqsiq.gov.cn。
 
  3.发送信件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三处,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大家的支持!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 进口食品 进口 出口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