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6日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铜陵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对食品药品监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贯彻落实上级局、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四)需要报告上级局、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六)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拟定;
(二)机关内部人事任免;
(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长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第六条 市局各内设机构为相关决策承办科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科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对关系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项目安排和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项目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决策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按照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交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法制机构汇报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市局重大决策的督办工作,保证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具体执行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局办公室适时组织决策执行科室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局务会议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可以根据决策执行科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策后评估评估建议,提交市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科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判定标准市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另行制定、调整、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的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建立咨询专家库,并按照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决策承办科室提出。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向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和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有无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
(六)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审查后应当作出该决策合法或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合法的决策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直接签署意见;不合法的决策,要作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说明不合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退回决策承办科室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承办科室对法制机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而未论证、听证的,以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做出决策的;
(二)未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调整、纠正的。
第五条 上述违反制度的行为,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任人员,责令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