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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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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07 09:29:3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30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以及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对2005年8月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5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生效日期 2015-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4-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9/u1ai44242.html
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以及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对2005年8月9日发布实施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5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原2005年8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同时废止。本要求同时替代《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附件一中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条件的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以下简称《卫生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操作规范》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和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的要求
 
  1、应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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