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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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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07 08:34:55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31
核心提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15〕18号
发布日期 2015-04-29 生效日期 2015-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gov.gov.cn/xxgk/jbxxgk/fgwj/zfwj/qfbf/739014.s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贵州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统筹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建设完善公开平台和机制,增强公开实效,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促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一是省直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公开。二是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一是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省级和各市(州)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二是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三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三是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牵头单位:省民政厅)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推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省管国有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三是推进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四是研究制定推进省管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继续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二是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三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四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一是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建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机制,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三是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四是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十)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一是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二是开展非公开事项目录管理试点,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不公开的事项要列出目录并说明理由,不在目录内的事项要全部公开。三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五是完善和推广“政府开放日”做法,年内举办2次“政府开放日”活动。(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一)进一步加大办事公开力度。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4号)精神,各级政府部门按要求公开办事机构职能、办事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等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和载体,大力推行社会听证、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公开形式,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布有关信息。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单位办事大厅搭建综合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公开服务。(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二)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一是出台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增强政策解读效果。二是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三)进一步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一是统筹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等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的作用,特别是抓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切实消除“僵尸网站”和“睡眠网站”,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二是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三是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三、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十四)强化依申请公开制度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五)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一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二是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三是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六)强化依申请公开对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四、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十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机制。一是做好信息公开规范统计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二是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要及时完善相关内容。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十九)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一是建立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社区)设立政务公开监督员,强化基层政务公开监督效果。二是建立政府透明度第三方监测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行政机关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政府透明度监测评估。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和《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视工作需要在信息公开领域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牵头单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
 
  (二十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单位)二是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原则上省级层面年内举办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培训班2期以上,尤其要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公务员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要点制定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在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切实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相关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已纳入省直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列为各地政府透明度监测评估指标之一,2015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落实情况,同时各地各部门应将落实情况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
 地区: 贵州 
 标签: 信息公开 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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