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明确,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安排,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创新制定《黑龙江省等同认可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政策制度体系,更好服务我省食品产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条。包括制定背景、等同认可概念、条件、工作流程、认可后管理等内容。
一是明确等同认可概念及范围。针对省外已发布实施的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认可其与黑龙江省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二是明确等同认可条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实际需要且有相似传统食用习惯的产品标准。
三是明确等同认可工作流程。对认可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审查专家组、秘书长会议等工作内容作出规定。
四是明确等同认可后管理。根据等同认可省外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废止情况和我省跟踪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等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