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品 种 |
理 由 |
1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
行业标准高,小作坊不具备基本安全保障,生产设施、设备简陋、落后,生产工艺流程缺乏规范,生产过程可控性差,小作坊普遍没有配备基本的检验设备,不具备自检能力,无法开展原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工作,并且有地沟油的情况还一直存在,是高风险产品。 |
2 |
调味品 |
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
日常使用量大面广,需要达到QS生产标准,小作坊生产不规范,且有关酱油类以长期暴晒为调制手段,对卫生以及食用安全尤为重要。 |
3 |
肉及肉制品 |
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等肉制品属“平安浙江”建设限制小作坊生产类,而且属于高风险食品。 |
4 |
饮料 |
饮料 |
生产标准高,小作坊难以达标 |
5 |
罐头 |
罐头制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6 |
冷冻饮品 |
冷冻饮品 |
冰淇淋、冰条对添加剂使用比较泛滥 |
7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生产、存储设备要求高,生产环境要求严 |
8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膨化食品 |
行业标准高,小作坊不具备基本安全保障,生产设施、设备简陋、落后,生产工艺流程缺乏规范,生产过程可控性差 |
9 |
糖果制品 |
果冻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10 |
酒类 |
白酒 |
产业政策限制类,高风险食品 |
11 |
水果制品 |
蜜饯 |
小作坊容易用腐烂水果和边角料,环境卫生、添加剂使用不符 |
12 |
乳制品 |
乳制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13 |
特殊膳食食品 |
专供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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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食品 |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明确禁止的类别 |
注:类别参照生产许可28大类进行分类。 |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初启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改革,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
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wzfda.gov.cn/index.php)公告通告栏内查看,并将相关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寄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或发送wzspsc@126.com电子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4月22日。
联系人:金晖
联系电话:89660689
地址:温州市市府路496号911室
邮编:325000
2015年4月15日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的申请、受理、核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
第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生产加工“负面清单”外食品的小作坊实行登记备案。采取先登记后备案,并推行告知承诺制。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生产列入“负面清单”的食品。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辖区内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清单。负面清单分市域清单和县域清单,市域负面清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县域负面清单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不得进学校食堂和超市。
第七条 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 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个体户营业执照后,窗口人员将小作坊备案有关要求告知业主,限期三个月内申请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并将信息录入巡查系统,通知巡查人员安排巡查;业主应承诺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个体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及示意图;
(四)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资料审核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完成现场审核,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至少要有1名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登记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登记备案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全市备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备案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负责登记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制度所附式样制作登记备案通知书,并统一编号。
温( )小作坊食备字〔 〕第 *** 号
发证顺序号(四位数)
年代号:如2015
县(市、区)简称:如乐清市填写“乐”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营业执照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食品小作坊内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开办者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个月前,需继续从业的,应当提出换发申请;准予备案的,备案通知书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满未申请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依法注销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取消登记备案,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环境卫生条件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多次被责令整改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按“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附有标签,标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以及标注“小作坊食品”中文标志。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档案,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名单。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目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