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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广西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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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4-16 10:34: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35
核心提示:根据全区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自治区局拟定了《广西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 4月 17日上午12: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如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西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zhengqiuyijian/17261.j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区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平台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自治区局拟定了《广西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 4月 17日上午12: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如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梁学文
 
  电  话:0771-5776426
 
  邮  箱: splt@gxfda.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
 
  广西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消费者查询等工作,全面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生产经营者将成品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技术、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为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唯一性为切入点,建立起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追溯、可召回、可查询。
 
  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我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质量安全信息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各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电子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相关的追溯信息录入该系统,并将其作为经营的准入条件。同时,要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和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生产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授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向食品购货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凭证。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应达到以下功能:生产企业基本实现产品可溯源、流向可追踪、过程可控制、问题可核查,责任可追究,使企业管理更加精细,产品质量安全更有保障。应报送下列基本信息:
 
  (一)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资质、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生产地址等;
 
  (二)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加工数量;
 
  (三)原辅料、添加剂验收信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辅料、添加剂名称及批号、原辅料检验合格报告等。
 
  (四)生产加工过程信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品投料记录,包括种类、品名、批号、使用数量等;添加剂使用记录;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的质量控制记录。
 
  (五)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的国内代理商应将进口食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电子追溯系统。
 
  第八条  经营企业(或实体经营店)必须具备互联网上网条件,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如电脑(或pose机)、打印机、扫描枪、数据查询终端、数码相机等设备。建立食品采购、销售、储存等电子台账,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质量可追溯,并满足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信息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并按规定进行及时上传婴幼儿配方乳和白酒粉电子追溯系统所需数据。
 
  第九条  消费者查询。当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进入终端市场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查询:一是利用手机扫码软件扫描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白酒上的条码;二是通过销售场所的终端查询机进行信息查询;三是在追溯网站上输入追溯码进行信息查询。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追溯信息采集,将自动记录与手工记录相结合,逐步实现全链条、全过程、全环节信息数据自动采集,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记录的比例,实现信息数据在线采集、时时录入、自动控制,确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区: 广西 
 标签: 追溯系统 食品流通 追溯 婴幼儿配方乳粉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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