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督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一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深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婴配粉备案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hljtsspc@163.com;联系电话:0451-87979672。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7日。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
附件(点击下载):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件:
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8个工作日前,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有关事项内容上传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婴配粉)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便民、完整、准确、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网上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网上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前,应当按照要求将备案内容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网上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提交网上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标签,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
第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网上备案,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一库四联”监管工作指南》的数据格式(详见附表),向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婴配粉)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上传下列内容: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含互备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二)食品原料名称(复配原料要列明各种原料组成)、品牌、产地/国别、规格、企业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贸易商)等;
(三)食品添加剂名称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列明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组成)、品牌、产地/国别、规格、企业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贸易商)等;
(四)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拟使用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将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内容上传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婴配粉)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内容进行核对,备案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已经网上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的产品生产前变更网上备案内容,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网上备案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网上备案内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在变更网上备案内容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网上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网上备案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取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关事项网上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取消网上备案的;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注销的;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申请网上备案过程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依法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等有关事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九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除食品原料等事项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