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食药监办函〔2014〕10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食药监办函〔2014〕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4-03 14:37:48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0
核心提示: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10号) 要求,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办函〔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5-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eslb/18549.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10号) 要求,现就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实行“考培分离、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计划、监督和指导,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采用面授和网授两种方式。面授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网授由湖北省餐饮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网提供培训内容并网上授课。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试题从全省统一试题库随机抽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现场考核和在线考核。
 
  (四)考核合格者,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二、培训机构及师资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自愿向市州监管部门申请,经市州局审定后上报省局备案(附件1),省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未经省局备案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师资应为具有食品及食品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及监管人员,培训师资由各市州局审定并报省局备案(附件2)。
 
  三、培训教材和题库
 
  省局统一编印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教材、大纲及试题库,建立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标准。
 
  四、培训证书
 
  培训证书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由省局统一制定规格样式,并在全省通用。各地按模板印发,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鄂餐+地区代码+4位数年份号+5位数流水号。培训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凭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和健康合格证明换发。
 
  五、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照“谁培训、谁登记”的原则,培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详实记录每次培训名称并登记学时,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每年应不少于40学时。
 
  六、档案信息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信息、培训信息、证书信息等情况,并定期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将培训档案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各地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培训效果落到实效。
 
  (二)严格标准,合理设置。各地要针对实际情况严格设置、考察培训机构,并于2015年4月6日前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申报资料纸质版、电子版上报省局备案公示。省局将不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与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教材、大纲、题库及全省网络教育平台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市州局培训工作总结及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文字材料及数据(附件4)。
 
  (五)联系人:省局食品消费监管处段玮
 
  电 话:027-87111531
 
  邮 箱:hbspxf@163.com
 
  附件:
 
 
 
 
 
  2015年3月26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培训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5)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0)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