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掌握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具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食品加工、经销场所的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餐饮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连锁餐饮单位除外。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3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七)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指出,提出纠正意见,督导改正,并适时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告。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上岗前应当接受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须向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备案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合法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培训证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证书》及健康合格证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档案,逐步纳入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对新开办或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但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证书》,12个月内累计扣满12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未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未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未落实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的,扣2分;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七)在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八)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九)本单位发生无证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6分;
(十)本单位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报告的,扣6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报告的,扣12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换岗或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培训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