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我省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省政府对2008年10月1日以来,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3年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省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以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适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公布的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为建设“三个陕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