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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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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2 11:40:44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四川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四川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责任人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考核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3月1日施行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抽查的具体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对抽考对象、内容、方式、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责任人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人,指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21条,包括总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组织实施、考核监督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总则部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人,依法全部纳入监督抽考范畴。同时,明确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

考核内容部分,在执行国家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对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考核要求的同时,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施监督抽考的内容,应适当降低难度。

考核方式部分,题型设计上,按照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的题型,以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型为主,便于抽考工作落地。考核频次上,对A级、B级包保主体和风险等级高的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抽考的频次。明确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频次和覆盖率,便于各地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发挥工作主动性。

组织实施部分,明确了组织方式和合规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区别确定合格分数线,企业A、B级包保主体90分,C、D级包保主体85分,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80分。突出了重点,兼顾了一般,体现了分级分类原则。

考核监督部分,重点明确了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人员的后续监督,同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补考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便于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合力。

附则部分,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有效期。

四、《办法》如何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工作规范?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按照国家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总局指南)明确的要求执行;对其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参照总局指南执行;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内容应有侧重,方式应有区分,通过以考促学,促进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二是统一监督抽考内容。在执行国家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对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考核要求的同时,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小经验店实施监督抽考的内容,应适当降低难度,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和禁止性规定等应知应会的专业内容为主。

三是规定监督抽考实施方式。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可集中抽考或现场抽考。按照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的题型,以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型为主,便于抽考工作落地。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频次和覆盖率,便于各地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发挥工作主动性。

四是细化考核结果的判定和后续监督的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同时督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立即采取强化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整改措施。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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