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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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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30 15:13:5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61
核心提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41342.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优化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审批。

  2.取消机电产品评标结果备案通知的审批,后续监管措施改为“机电产品评标结果网上通知”。

  3.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的审批。

  4.将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符合城市发展的审查并入对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入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6.将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合并为汽车和摩托车出口生产企业资质申报和授权经营。

  7.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并入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下放到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和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临港、金桥工业园区管委会。

  2.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审批下放到区县和有管理职能的开发区。

  (三)整合的职责

  将畜禽屠宰行业规划定点、资质审核、行业统计等职责,划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和政策,提高市场开放度,创新市场发展模式,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按照“满足高端、促进消费、保障基本”的原则,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推进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制定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和统计分析。

  3.促进会展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建立会展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会展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放大会展业的拉动效应,形成服务经济新的增长点。

  4.促进技术贸易发展,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协调指导本市技术贸易工作,跟踪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各类技术贸易促进活动,推动建立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技术和相关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与国外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渠道。

  5.推进本市外商投资、境外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领域的管理制度改革;拟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吸引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授权并指导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等工作,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本市经济贸易和吸收商贸投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推进本市平台经济发展;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牵头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推进本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

  (四)指导协调本市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协调城乡商业网点布局,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五)牵头拟订整顿和规范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组织商品市场监控,规范流通秩序;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本市商贸运行管理,监测分析本市商贸宏观运行状况,处理协调商贸流通中的突发事件及有关重大问题。

  (六)承担组织实施本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按照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水产品市场;负责本市食品流通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负责酒类专卖管理。

  (七)负责推进本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拟订本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商贸服务业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推进商贸服务行业经营创新,发布商贸服务行业发展导向,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本市商业流通企业国内合作交流;负责推进本市商务领域品牌建设,组织、指导和推进上海时装周、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发展。

  (八)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本市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指导全市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负责推动技术出口、软件出口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负责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推动本市优秀品牌进入国内外市场;负责重要工业品进口的计划管理,管理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除粮食、棉花、煤炭以外的出口商品配额;推进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建立对外经济贸易的统计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和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九)协调、指导全市服务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组织起草并实施会展业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会展业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优化会展行业环境;推进会展与相关产业间的融合发展;管理国际经贸展览会,指导和支持重点品牌展会发展。

  (十)组织拟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应对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区域性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本市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参与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参与重大对外经贸争议案件的调处;负责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审查;负责本市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一)指导本市外商投资工作,组织拟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开发区外资引进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等事项的核准和申报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协调性服务。

  (十二)负责本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落实本市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事项,依法核准、推进本市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指导和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负责牵头本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负责本市对外援助工作;在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战略规划框架下,承办和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

  (十三)指导本市企事业单位执行经贸外事政策;负责审批本系统、本单位所属处级及以下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办理邀请外商来沪手续,负责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安排重大经贸外事活动和其他经贸峰会。

  (十四)牵头拟订并执行本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贸政策,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工作,处理本市经贸领域涉台事务。

  (十五)指导本市社会商贸中介机构、外资中介机构以及商贸行业各社会团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处(研究室)

  (三)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财务处

  (五)公平贸易处(法制处)

  (六)外事处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八)服务业发展处

  (九)市场运行调控处(市副食品管理办公室)

  (十)商贸行业管理处

  (十一)市场秩序管理处

  (十二)外贸发展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十三)国际服务贸易处

  (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

  (十五)外商投资促进处(台港澳商务处)

  (十六)会展业处

  (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0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审核转报、备案工作,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或备案核准的审核转报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合同章程等事项的审批和审核转报、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核准的审核转报工作。在总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创新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简化备案程序,加强工作衔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完善协调机制,在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搞好衔接配合。

  2.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

  (二)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发展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电子商务产业推进,指导协调与电子商务发展有关的信息化工作,协助推动电子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管理,牵头推进工业区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上海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在开发区外资引进项目落地、园区转型升级等方面,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工作。

  (三)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牵头负责拟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协商,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承担的所有商贸领域行政执法职责通过地方立法或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明确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

  (四)管理上海市粮食局。

  (五)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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