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8日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筑外窗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2.取消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
3.取消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4.取消商品条码准印。
5.取消识别卡标准化审查、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6.取消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
7.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8.取消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9.取消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管理。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批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将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重点管理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制造和修理审批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3.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4.将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5.将省级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受理和年审部分环节下放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6.将市级计量人员考核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7.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下放至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8.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D1级、D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GB1、GB2、GC2、GC3、GD2)、锅炉制造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D1级)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9.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许可(阀门B1级、B2级,阀门铸件B级,弹簧支吊架B级,紧固件B级,锻制法兰及管接头〈限机械加工〉B级,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级)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0.将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C级)、锅炉安装单位许可(2级、3级)、锅炉改造单位许可(1级、2级、3级)、压力容器安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GB1、GB2、GC3、GD2)、电梯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电梯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许可(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单位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单位许可(B级、C级)、锅炉修理单位许可(1级、2级、3级)、压力容器修理单位许可、电梯修理单位许可(B级、C级)、起重机械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大型游乐设施修理单位许可(A级、B级、C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1.将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2.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初审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市及市以下质检机构授权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1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四)增加的职责。
1.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3.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4.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5.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6.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7.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8.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9.冶炼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10.混凝土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1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12.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13.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14.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5.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16.摩托车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17.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18.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1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20.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21.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22.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23.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24.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25.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风险监控。
2.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质量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和质量强省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
(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计量标准,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十)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打假及督查督办工作,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负责处理相关举报投诉,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保卫、档案和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重要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金和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拟订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工作,监督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宣传工作。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
(五)质量管理处。
指导质量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状况统计分析,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年度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组织贯彻实施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事项,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汽车“三包”相关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统计工作。
(六)产品质量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监督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七)科技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负责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负责培育、管理全省相关检验检测市场和推动检验检测产业发展,负责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授权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拟订工作,负责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协调工作。
(八)标准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工作措施、办法,起草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拟订、修订、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管理标准样品的制作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关事项的通报、咨询和协调工作。
(九)计量处。
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监督管理地方计量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省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进口和使用,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十)认证监管处。
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和监督检查,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相关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执法督查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
负责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大案要案、有关专项打假行动以及跨省、涉外案件的查处及督查督办工作,指导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办案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国际交流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