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
2.取消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初审。
3.取消企业年检。
4.取消洗(选)矿企业设立审批。
5.取消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在制定、印制、销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6.取消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为的处罚。
7.取消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8.取消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9.取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10.取消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1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户外广告登记下放至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将小煤矿登记下放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将对动产抵押进行登记下放至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至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先照后证和“三证照合一”制度,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四)承担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责任,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机构、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的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发布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企业注册指导处。
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相关登记注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四)企业监督管理处。
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相关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无照经营和其他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省直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拟订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管理的措施、办法,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资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六)企业注册局。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当由省工商局承担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所登记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七)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处。
拟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投诉,组织查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违法行为。
(十)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按分工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公平交易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依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各类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十三)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认定省著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等商品(服务)商标、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四)经济检查局。
承担工商领域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省域案件的查处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承担行政执法专项整顿工作。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罚没物资的管理。
(十六)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工商系统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