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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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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1 09:36:18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35
核心提示:《岳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函〔2014〕69号
发布日期 2014-10-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ueyang.gov.cn/szfbgswj/content_403564.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6日
 
  岳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思路
 
  (一)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291.88万人(其中已解决206.2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基本解决洞庭湖区农村饮水安全补充规划内63.62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和山丘区特别干旱地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水质符合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标准。
 
  (二)建设思路。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分类实施,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分片区乃至整县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一体供水体系。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体推进,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的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及周边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对城镇近郊,应结合城镇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安排,尽量延伸向周边农村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通过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解决广大山丘区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近年干旱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前几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摸清底数,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规划设计,按照城乡联网、整体推进、资源共享、余缺互济、应急互助的一体化供水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二)认真落实建设任务。2014年,全面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饮水不安全问题,实现100%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通自来水;通过下达计划、优化规划、统筹资金、提质改造等方式,彻底解决2013年暴露的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2015年年底前,解决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洞庭湖区农村饮水安全补充规划内的355.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彻底解决海拔50米以下纯湖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建立群众参与工作机制。建立“自下而上、先急后缓、择优奖励”的推进机制,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引导群众筹资投劳,优先解决湖区和干旱地区暴露出来的饮水困难问题。建立完善村组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政府主导、农民参与,以县为主、村镇协同”的原则,切实落实农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地位。大力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管水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四)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凡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塘堰、湖泊、河流、地下水富集区和地下暗河等,应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按程序报批。水源地保护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向社会公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污水排放和投肥养殖,杜绝污染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级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信息,各负其责,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实现对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全覆盖。
 
  (五)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以县为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工程管护具体实施意见,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补助、水费提留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所得收益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专项资金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要进一步落实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核定水价,实行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的水费制度,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六)加强和规范供水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应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域公布服务热线,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三、加大保障力度
 
  (一)纳入国家、省规划的项目,其建设资金以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配套资金为主,受益单位和个人投资投劳为辅。市、县市区资金应及时配套到位。推行“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标准化工程建设,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对“千吨万人”以上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费予以补助。
 
  (二)未纳入国家、省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由相关投融资平台作为贷款主体,利用信贷资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还款采取政府兜底,承贷主体统贷统还模式。认真落实省政府“先贷、后投、再奖”机制,市财政要根据各县市区的需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该类工程可按照股份制形式明晰产权,同等享有土地、用电价格、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水源保护、项目审批、施工组织保障、竣工验收、水质检测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施工环境协调和保障、质量效益、维护管理及水质安全保障等全面负责。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县、乡人民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加大农村供水行政监管力度,依法及时查处农村供水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财务决算、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评价工作,参与供水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需求,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现行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运营过程的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部门要负责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供水价格。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三)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应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物价、农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技术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行目标考核。各级政府(管委会)应把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群众意见大、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到位、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地要制定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年终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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