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台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14:38:19  来源:台州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20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进出口食品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台州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改革,经研究制定《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7-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z.ziq.gov.cn/article.aspx?id=8047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进出口食品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台州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改革,经研究制定《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试行)》、《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7月22日
 
  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确保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台州检验检疫局各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部门)与辖区内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主体的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企业或被约谈人)约定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部门可以对有关企业进行单独约谈,也可以对多个企业进行集体约谈;被约谈人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或)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
 
  第四条  进口食品收货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出现严重不符合项,需要警示其及时有效整改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三)进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情况基本属
 
  实的;
 
  (四)出口食品因质量安全原因被国外通报的;
 
  (五)在进出口检验或风险监控检测中检出质量安全不合格,或连续3次检出其它不合格的;
 
  (六)出口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来自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七)备案种植、养殖场未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未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的;
 
  (八)首次从事进出口食品业务的;
 
  (九)对辖区内重点进出口食品企业负责人,每半年约谈一次;
 
  (十)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的,被约谈企业主要汇报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原因,吸取的教训,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质量安全承诺等。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约谈企业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停受理报检、暂停备案资格期间采取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质量安全承诺等。
 
  (三)出口食品连续发生质量问题的,被约谈企业主要汇报
 
  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批次、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问题发生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拟采取的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
 
  (四)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被约谈企业主要汇报未及时发现隐患、未对隐患进行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完成的时间等。
 
  (五)约谈部门应指导帮助被约谈企业查找存在的问题,解答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提出的质询,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困难,提出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六)对首次从事进出口食品业务的企业,约谈部门应向被约谈企业介绍检验检疫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流程,宣讲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告知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七)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前,约谈部门应组成2人(含)以上的约谈小组,其中1名为约谈主持人,1名为记录员;约谈主持人应由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约谈小组成员与被约谈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约谈企业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七条  约谈按如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电话(必要时可书面)通知被约谈企业,事先告知约
 
  谈事由和需要参加的人员,约定约谈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内容。
 
  (二)核实被约谈人身份;
 
  (三)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了解及询问有关情况;
 
  (四)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
 
  (五)约谈小组成员针对约谈事项按第五条约谈内容进行约谈,并提出相关要求;
 
  (六)作好记录并建档(见附件:《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记录》)。
 
  第八条  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纳入企业监管档案;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约谈小组全体人员确认。
 
  第九条  约谈部门对被约谈企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涉及硬件改造等短期内不能整改的缺陷,应将整改计划及实施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部门。
 
  第十条  被约谈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且未整改的,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企业分类等级考核内容之一;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免除对其依法处理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进出口化妆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约谈记录

企业名称

 

被约谈人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事由

 

约 谈 人

 

记录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时   分

约  谈  记  录

 

    上述记录属实。

    约谈小组:                 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台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
 
  主动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台州口岸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和台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进出口企业应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或立即向台州检验检疫局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情况。
 
  第四条  进口企业应当定期报告的内容:
 
  (一)报告期内进口食品的品种、数量、品牌、原产地、进口口岸等信息。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生产资质。
 
  (四)进口食品安全保证制度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每批进口食品索要国外生产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进口食品检验通关信息(检验合格放行产品获得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复印件、不合格产品退运或销毁证明材料等)。
 
  (六)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进口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一)境外主要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
 
  (二)已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口食品被工商、食药等部门查处时(查处机构、产品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等)。
 
  (三)产品被消费者组织或个人投诉时(投诉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出口企业应当定期报告的内容:
 
  (一)报告期内出口食品的品种、数量、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外部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整改情况。
 
  (三)企业对所采购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料的检验情况。
 
  (四)企业对产品的自检自控情况。
 
  (五)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和整改情况。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及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
 
  (七)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出口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一)主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
 
  (二)原辅料检验、产品自检自控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时。
 
  (三)质量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时。
 
  (四)获得出口国家或地区产品标准改变等相关信息时。
 
  (五)出口食品被国外通报或遭国外客户投诉时。
 
  第八条  报告时间和形式
 
  辖区内大宗进出口食品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进出口数量较少(年出口批次10批及以下、进口批次3批及以下)的企业可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定期报告;季节性产品企业(如保鲜蔬菜)可根据监管部门指定的时间作定期报告。企业可自行选择文字、表格等报告形式,报告材料应有企业法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材料提交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所有进出口企业出现需要立即报告的情况时,应在3天内报告;立即报告可用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受理人员需做好记录并归档。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台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台州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的管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台州局)辖区内的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台州局食品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台州局食检处)负责对企业食品安全员的备案和后续监督管理,相关办事处等食品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企业推荐1至2名企业食品安全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员)向台州局食检处备案,经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员起着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员备案条件
 
  第五条 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安全员可向检验检疫部门推荐备案:
 
  (一)在企业中专职从事有关出口食品检验和管理的人员;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三)熟悉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工艺、检测标准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掌握食品感官检验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相关食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食品检验、监管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接受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
 
  第三章 食品安全员备案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由所在企业推荐,向台州局食检处报备,提交《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检验检疫备案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员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台州局食检处收到《食品安全员备案表》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者,予以备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员职责
 
  第八条  食品安全员应积极参加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并关注国内外最新的食品安全动态。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应对出口报检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负责厂检合格单、实验室成品检测结果单等单证的审核签字,制定企业风险监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食品安全员应督促本企业出口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根据《进出口食品企业主动报告制度》要求,向台州局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提交个人履职报告。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员应负责本企业产品遭国外通报、检验检疫不合格等的原因调查,制订整改措施,督促落实企业整改,并按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第五章 食品安全员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食品备案企业应为食品安全员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企业食品安全员发生变动,应提前选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员,并在变更后15天内向台州局食检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食品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作用发挥、履职情况为企业分类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员如被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台州局食检处将在食品安全员备案名单中撤除:
 
  (一)伪造编造检查记录的;
 
  (二)企业体系运行严重不正常或重大变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台州局食检处报告的;
 
  (三)拒绝检验检疫部门管理、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相关考核不合格的;
 
  (四)企业不再聘用其为食品安全员的;
 
  (五)其他不称职情况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出口食品企业食品安全员检验检疫备案表

申  请  人 :                         

推 荐 单 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印制

1.    食品安全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作部门

 

现任职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学    位

 

所学专业

 

技术专长

 

所学外语

 

熟练程度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QQ号

 

2. 从事工作的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从事的主要工作

证明文或人

 

 

 

 

 

3.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起止时间

举办单位

培训课程

结业情况

证明文或人

 

 

 

 

 

4.台州局食检处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食检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备案号:

                                                                       年   月    日

                                               

6.年审情况: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年度,年审结论:□优秀    □合格    □不称职  签名:

                     

注:本备案表内容中1至3项由出口食品企业填写。

需附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学历证书                              1.申请书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2.职称证书                              2.证书贴在附页上并折齐

3.培训结业证书              

4.外语水平测试证明(如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