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陕市监发〔2025〕46 号),该制度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推动陕西省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新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在自查报告方面,企业需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价。一旦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要立即整改;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自查报告内容涵盖企业资质、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问题整改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落实情况等多个方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开展 2 次自查,分别在 6 月和 12 月中旬提交前半年自查报告;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必要时提交报告。同时,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需按规定填写相应自查表,生产企业还需提交真实性承诺书。
监督检查环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后,会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抽查现场核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存在自查报告有问题、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问题、被投诉举报存在严重风险等情形的生产企业,将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自查问题项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和评价。
制度还对结果处理作出规定,企业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将纳入监管档案,生产企业相关资料还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保存。若企业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如内容不完整、未按时提交、信息不符等,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提交;经营企业未按规自查也将被责令整改。对于虚报、瞒报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若市场监管部门未按要求履职,将被通报批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将追究行政责任。
此次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制度的发布,是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职责,构建起更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将有力保障消费者对特殊食品的消费安全,推动特殊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