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须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须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13:38:15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113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检疫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ciq.gov.cn/tslm/spjg/tzgg_809/201412/t20141211_47198.shtml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检疫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要求如下:
 
  一、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基本要求
 
  (一)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库区,远离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污染源。
 
  存放、展示鲜冻肉类、水产品的企业,其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应与储存场所实际地址保持一致。
 
  (二)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当建立由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清晰,贯彻“预防为先、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安全。
 
  (三)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存放、展示场所存储面积应当与食品化妆品储存种类、数量相适应;
 
  2.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3.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相对隔离存放,防止串味及交叉污染风险;较高风险食品应当有专区(库)存放;
 
  4.仓储布局合理,不同检验状态的食品化妆品应分区域存放,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标识、桩脚卡等形式注明其货物详细信息及区分检验状态,检验状态包括:未报检、已报检待查验、已查验待放行、已放行、不合格品等;
 
  5.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自查发现腐败变质、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隔离存放、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经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当详细注明货物信息、不合格原因等,不合格品的处置应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执行。
 
  (四)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地面应保持整洁、防滑、坚固、清洁;
 
  2.墙壁、天花板应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照明设施应配备防爆保护装置;
 
  3.应保持通风、防潮,并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设施,如粘鼠板、鼠笼、驱鼠器、诱蝇灯等;
 
  4.应当根据储存产品的实际需要配备温度、湿度监测及调节装置;
 
  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并自动记录温度,冷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5.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主要通道、工作区域及进出库区域,较高风险食品应当覆盖全部储存区域。
 
  (五)存储企业的档案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详细记录物流仓储信息,包括货物详细信息、理货信息、进出库信息等;
 
  2.应当详细记录存放、展示产品的检验检疫状态信息,留存检验检疫证单,便于产品追溯,严禁将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化妆品放行出库;
 
  3.接触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
 
  4.应当如实填写存放、展示场所温湿度记录、卫生清洁记录、防疫清扫记录等;
 
  5. 不合格品应当及时处置、记录;
 
  6. 应当保存视频监控记录。
 
  以上记录除视频监控记录外都应当至少保存2年,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二、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程序
 
  (一)自贸区内较高风险食品(附件1)的存储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自贸区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申请表》(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
 
  3.存放、展示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如为租赁的,可提供租赁双方合同);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5.企业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专业技术证明;
 
  6.拟存放、展示食品化妆品的种类、最大储存数量及仓容说明;
 
  7.场所平面图,应注明进出库通道、理货区域、标签整改区域、存放展示区域、不合格区域、视频安装位置、防疫设施摆放位置、冷藏冷冻库位置等;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除2、3项外均应提供正本并加盖企业公章,2、3项可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需验看正本。
 
  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实施书面审核+现场验证,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并反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机构代码+BA+流水号000,同一企业对应多个储存场所时,在流水号后以“-1、-2、-3”表示)。
 
  (二)自贸区内除较高风险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可填写遵循自愿原则持下述材料向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备:
 
  1.《自贸区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申请表》(附件2);
 
  2.《自贸区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自我评估表》(附件4);
 
  3.工商营业执照;
 
  4.存放、展示场所所有权证明材料(如为租赁的,可提供租赁双方合同);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6.企业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专业技术证明;
 
  7.拟存放、展示食品化妆品的种类、最大储存数量及仓容说明;
 
  8.场所平面图,应注明进出库通道、理货区域、标签整改区域、存放展示区域、不合格区域、视频安装位置、防疫设施摆放位置、冷藏冷冻库位置等;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附件3)。
 
  以上材料除3、4项外均应提供正本并加盖企业公章,3、4项可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但需验看正本。
 
  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实施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报备,并反馈报备编号(编号规则:机构代码+BB+流水号000,同一企业对应多个储存场所时,在流水号后以“-1、-2、-3”表示)。
 
  (三)我局将在上海局网站上公布已获备案及已经报备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名录。
 
  已获备案或已经报备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可向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入库实施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允许场所内实施中文标签的合规性技术整改处理。
 
  (四)信息变更
 
  企业备案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向受理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材料。
 
  食品化妆品存储场所经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或报备。
 
  三、监督管理
 
  (一)已获备案或已经报备的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
 
  (二)发现如下情况的,我局将立即暂停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或报备资质:
 
  1.企业备案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信息的;
 
  2.已备案或已报备的存放、展示场所存储面积与实际食品化妆品储存数量不相适应,超面积存放食品化妆品的;
 
  3.产品存放混乱、货物信息不全、未如实标识检验检疫状态的;
 
  4.不合格产品未单独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
 
  5.企业档案管理混乱,进出库记录、检验检疫证单留存、视频监控记录等有缺失的;
 
  6.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累计扣分达到24分的。
 
  暂停备案或报备期间,已入库的食品化妆品可继续存放,但应在我局指定的查验场站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中文标签的合规性技术整改处理)。
 
  (三)发现如下情况的,我局将立即取消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或报备资质,且半年内不得重新提交备案或报备申请:
 
  1.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化妆品已放行出库的;
 
  2.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或者与有毒、有害场或有毒有害污染源未保持一定的距离的;
 
  3.较高风险食品未专区(库)存放的;
 
  4.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进行处置的;
 
  5.多次发现产品存放混乱、货物信息标注不全或未如实标识检验检疫状态的;
 
  6.企业档案管理混乱,进出库记录、检验检疫证单留存、视频监控记录等严重缺失的;
 
  7.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累计扣分达到48分的;
 
  8.备案或报备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相关业务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的。
 
  对已取消备案或报备的存储企业,其食品化妆品应在我局指定的查验场站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中文标签的合规性技术整改处理)。
 
  (四)暂停备案或报备的存放、展示企业经过整改、自查符合“存储企业基本要求”的,应提交自我评估表(附件4)及整改报告向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恢复备案或报备,经我局现场验证,符合要求后恢复其备案或报备。
 
  (五)已取消备案或报备的存放、展示企业半年后提出恢复申请的,应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现场验证后,符合要求的方可给予备案或报备。
 
  四、其他
 
  本须知即日起执行。
 
  本须知所指的食品化妆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水果、油菜籽、马铃薯、木薯、活体动物除外)。
 
  本须知所指的存放、展示包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入境食品化妆品外包装进行样式的整理改变,如对产品中文标签的加贴、整改等,但不包括改变产品的生产日期等标识及对产品及其内包装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或改变。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物流中心的备案及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承诺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