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台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台州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定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台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台州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定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5 14:41:54  来源: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02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台州出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台州辖区出口食品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z.ziq.gov.cn/article.aspx?id=8048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台州出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台州辖区出口食品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2月23日
 
  台州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定级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台州出口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台州辖区出口食品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台州局)辖区内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定级分类管理工作。
 
  三、职责权限
 
  台州局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食检处)主管台州出口食品定级分类管理工作。
 
  各出口食品施检部门(包括各相关办事处、食检处)根据本规范要求实施辖区内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
 
  四、定级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出口食品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质量信用等情况,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为1-3级质量管理级别;根据产品特性及其质量安全状况,应用风险分析原理,将出口食品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类别。
 
  在企业定级和产品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对出口食品设定相应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并实施相应的项目检测。
 
  定级分类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分析、规范评定、动态调整、优宽劣严的原则。
 
  五、企业定级
 
  (一)评定内容和标准
 
  企业定级应当坚持“主动定级”的原则,具体评定内容详见《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管理评定表》(附件1)。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将企业分为三个级别:
 
  1.评定总分达到95分(含95分)以上为一级企业;
 
  2.评定总分85(含85分)至94分为二级企业;
 
  3.评定总分85分以下为三级企业;新备案企业直接定位三级。
 
  (二)评定程序
 
  1.评定小组。由食检处牵头,在全局范围内组织2名或2名以上具备食品卫生注册评审资质的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评定为一级企业时应征求检科分院、综合处意见。
 
  2.评定过程。评定小组应掌握和收集企业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相关信息,在《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管理评定表》中对每个评定项目打分。评定小组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对所有项目作出准确的评定。
 
  3.等级确定。评定小组综合所有项目评定分数,依据评定标准,提出该企业管理等级划分的建议意见,报食检处负责人审定,分管局长审批。
 
  (三)级别调整
 
  食检处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定期评定,对企业等级情况进行全面复审,企业等级调整须经分管局长审批。
 
  施检部门发现下列情况时报食检处作不定期评定,企业等级调整应填写《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管理升/降级审批表》(附件2):
 
  1.企业或其产品因出现问题遭到处罚或通报;
 
  2.企业发生虚报、瞒报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等不诚信行为;
 
  3.一年中出口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国外通报或退货2次及以上的;
 
  4.产品出口检验连续3次安全项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计5次安全项目不合格的;
 
  5.定期或日常监管时发现存在较多或较严重的问题;
 
  6.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生产场所、产品结构或原辅料组成等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时;
 
  7.出现其它影响企业管理等级评定的情况。
 
  六、产品分类
 
  (一)出口食品已纳入省局《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的,按省局规定执行。
 
  (二)出口食品尚未纳入省局《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的,食检处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风险分析,提出风险分类建议,制订《台州特色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科学设定重点检测、监控项目,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抽检放行
 
  (一)抽检频率控制
 
  出口食品的抽检频率结合《浙江局监督抽检规范》规定的抽批率,根据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和产品分类的实际情况确定。抽检频率通过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设定,需要时,可以对特定的报检批实施人工抽检。抽批率具体见下表:

台州出口食品定级分类抽检表

抽批率

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等级

一级

15-25%

5-15%

3-5%

二级

25%-40%

15%-25%

5-15%

三级

40%以上

25%-35%

15%-25%


  食检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抽检频率制订分管各企业各类出口食品的具体抽检措施,填写《台州出口食品定级分类抽检表》(附件2),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台州出口食品定级分类抽检表》实行动态管理,食检处应每半年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
 
  (二)检测监控项目的确定
 
  食检处应依据浙江局《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结合辖区产品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减抽检项目和确定某一项目的抽检频率,形成《台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台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实施动态调整,增减项目应当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备。
 
  (三)检验检疫和放行控制
 
  1.电子监管抽中的批次需实施实验室检测的,应企业书面申请(承诺若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愿无条件召回不合格产品),一级企业所有出口食品、二级企业中低风险食品、三级企业低风险产品可在现场感官检验合格后,直接放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再出具相关证书。
 
  2.电子监管未抽中的批次,由施检部门审查企业提供的合格承诺声明、厂检记录、检测报告等报检单证,依据日常监管、产品风险及企业等级等决定是否直接放行和出证,根据需要可安排现场感官检验合格后放行和出证。
 
  3.一、二级企业可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抽样检测。企业在产品报检前提出申请,施检人员根据产品特性及风险水平,在生产过程中抽取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按照《台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要求进行相应项目的检测监控。
 
  4.原料来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出口食品,可按示范区为抽样单元,并实施基地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可对示范区内企业实行申报放行。
 
  原料来自同一地域或海域的野生动植物,可按同一地域或海域为抽样单元,并实施原料抽样,使用同样原料的出口企业可共享检测结果。涉及加工过程微生物、添加剂等影响的项目抽检率按《台州出口食品定级分类抽检表》执行。
 
  5.证书需显示检测项目和结果的,一级企业有能力开展的项目,可依据企业厂检报告结果出证,其他项目可依据《台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规定的抽检周期内的检测结果出证;二、三级企业均需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证书。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实施抽检,所抽批次不计入当年抽批率统计:
 
  ⑴新出口备案企业出口产品前5批;
 
  ⑵抽检不合格的,同类产品须后续连续抽检3批合格后,再按相应抽检频次进行抽检;
 
  ⑶一般加工食品发生国外通报的,同类产品须连续抽检5批合格后再按相应抽检频次进行抽检;
 
  ⑷出口企业生产报检的新品种,前3个出口批;
 
  ⑸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中需实施批批检验的产品。
 
  八、监督管理
 
  (一)若出口食品检验不合格,企业应该召回,不主动实施召回的,取消本规范检验检疫和放行控制规定的方便措施。若造成国外通报等严重后果的,直接降为三级企业管理。
 
  (二)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按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取特殊监管的情形
 
  1.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可视情节严重采取一项或多项特殊监管措施:
 
  ⑴由于企业责任,其出口产品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导致国外通报或索赔;
 
  ⑵原料、成品存在掺杂使假问题的;
 
  ⑶存在编造、欺瞒有关产品质量、贸易相关信息的;
 
  ⑷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调查等;
 
  ⑸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
 
  2.特殊监管措施包括:
 
  ⑴约谈企业负责人;
 
  ⑵对一个或多个项目实施批批抽检;
 
  ⑶将企业列入灰名单;
 
  ⑷建议认证管理部门撤销企业备案资格;
 
  ⑸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⑹对不合格产品、企业在行业内通报;
 
  ⑺依法行政立案处罚或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⑻其他上级机构规定的特殊监管措施。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二)总局、省局新发布相关工作规范时,按新规范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原《台州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操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管理评定表
 
  2.台州出口食品企业定级管理升/降级审批表
 
  3.台州出口食品抽检措施明细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