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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行“豆制品送货单”制度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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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1 14:22:51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469
核心提示: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豆制品送货单”制度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目录》内的豆制品,应当出具或索取“豆制品送货单”,做到单随货行、货单相符、亮单经营。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xxfb/gg/201407/t20140731_2539748.htm

  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豆制品送货单”制度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目录》内的豆制品,应当出具或索取“豆制品送货单”,做到单随货行、货单相符、亮单经营。

  一、本公告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现制豆制品不纳入送货单管理。

  三、预包装豆制品及干制豆制品不纳入送货单管理,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四、“豆制品送货单”的必备内容和基本格式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设计并公布。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zaic.gov.cn/)自行下载和印制。

  五、鼓励食品业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必备内容和基本格式,统一设计和印制豆制品送货单,引导和规范生产经营者使用统一印制的豆制品送货单。

  六、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6月11日发布的《深圳市豆制品送货单管理办法》有效期已满,自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实行“豆制品送货单”制度的产品目录.docx

  2.    “豆制品送货单”格式范本.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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