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低温(低于10℃)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从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本《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低温贮存和运输。本公告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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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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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7-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szscjg.gov.cn/xxgk/xxfb/gg/201407/t20140731_2539737.htm |
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低温(低于10℃)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从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本《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低温贮存和运输。本公告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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