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行低温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行低温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1 14:27:16  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285
核心提示: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低温(低于10℃)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从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本《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低温贮存和运输。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公告[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scjg.gov.cn/xxgk/xxfb/gg/201407/t20140731_2539737.htm

  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低温(低于10℃)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从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本《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根据《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实行低温贮存和运输。本公告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   实行低温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第一批).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